第六部分国际知识产权公约。
第三十一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相关国际公约。
学习目标和要求。
了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相关国际公约和组织的关系,熟悉中国参加的主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内容。
课程内容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概述。
国际条约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第一个关于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是关于版权的主要国际公约。
国际组织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组织的重要标志。《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签署导致了统一保护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的成立。国际组织在组织制定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合作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根据1967年签署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立的。我国于1980年3月正式参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是通过各国之间的合作,并酌情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促进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保护。
对,并确保WIPO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与工业产权和版权有关的联盟、公约和惯例。
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个多边协议,于1883年在法国巴黎签署。我国于1985年3月正式参加。
《巴黎公约》规定,缔约国应组成保护工业产权的联盟,即“巴黎联盟”,界定了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和所有缔约国应遵守的优先原则。
第四,《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国民待遇的适用;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当事人、商标和申请文件;
国际申请的提交和接受;
国际注册的法律效力。
五、《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版权独立原则;
受保护作品;
最低限度保护的规定;
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规定;
版权限制。
不及物动词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邻接权保护与版权保护的关系;
国民待遇;
邻接权的内容;
相邻权的保护期;
保护的例外情况;
电影中表演者的权利。
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性能和记录产品条约。
评估知识点和评估要求。
记住:了解《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等国际公约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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