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
学习目标和要求。
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体系,明确各基本理论的主要内容及其对民事诉讼的指导意义。
课程内容
第一节概述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体系主要由以下理论部分组成,即民事诉讼价值理论、民事诉讼目的理论、诉权理论、诉讼标的理论和既判力理论。学习和研究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理论,要从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思路和方法出发,不能完全局限于诉讼程序本身。
第二节民事诉讼的价值。
民事诉讼的价值通常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前者是指民事诉讼程序本身满足诉讼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后者是指民事诉讼作为实现实体目的的手段或工具的价值。
内在价值主要包括程序自由价值、程序正义价值和程序利益价值。
外在价值主要包括实体正义价值和秩序价值。
第三节民事诉讼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在建立民事诉讼制度时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研究意义:可以促进其他基础理论和具体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可以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提供一个基本的指导方向。它可以为法官进行法律解释提供方向性的指导。
民事诉讼目的既包括实体目的,也包括程序目的,是以此为基础的多重目的的统一。
第四节诉讼权利。
诉权的完整内涵包括程序意义和实体意义。程序的含义是指在程序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权利。实体是指请求保护民事权利或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上诉权的保障:(1)要在理念上加强对上诉权重要性的认识。(2)完善宪法、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3)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道德素质,完善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诉讼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依法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请求。
诉讼具有双重含义,即程序意义上的诉讼和实体意义上的诉讼。程序意义上的诉讼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实体意义上的诉讼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讼要件包括三个部分,即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
诉讼可分为三种类型:确认诉讼、给付诉讼和变更诉讼。
诉讼合并、诉讼分离、诉讼变更、诉讼追加。
第五节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声明),要求法院作出判决,确定其具有一定的实体法律地位或者实体法律效力。
对诉讼标的的理解和认定应从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角度进行。诉讼标的理论应有助于解决实体法中的竞合债权问题。
第六节既判力。
既判力是指由生效的民事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判决的诉讼标的的强制性普遍权力。
既判力的意义:具有禁止重复起诉和“不再做同一件事”的效果;最后,确定双方之间的实质性权利和义务。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指确定判决产生既判力的事项。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是指确定判决何时对所裁判的事项产生既判力。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是指确定判决产生既判力的主体。
考试知识点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
(二)民事诉讼的价值。
(3)民事诉讼目的。
(四)诉权和诉权。
(五)诉讼标的。
(6)既判力。
考试要求
(一)记忆。
1.民事诉讼价值的类型;2.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3.诉权及其含义;4.诉讼的类型和要素;5.诉讼标的的概念和意义;6.诉讼标的的认定;7.既判力的概念。
(2)理解。
1.基础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2.民事诉讼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协调:3.诉讼权利的保护;4.诉讼的要件、类型、合并、分立、追加和变更;5.诉讼标的的认定标准;6.既判力的含义;7.既判力的范围。
(3)应用。
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联系民事诉讼法的具体程序制度和司法实践,运用基础理论分析当事人和法院的具体程序、制度规定和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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