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转考规定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1901-12-14

根据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2003〕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对我校主考的相关专业自考考生的考试用书调剂作如下规定:

1.已报考我校主要考试的考生,不得借用公共课及本市其他省市或其他学校的同类课程,否则我校将不承认本课程成绩。

二、需要报考的考生须持本人新旧准考证和单科证明办理报名手续;检查收回旧准考证后,予以登记,并向考生发放自学考试介绍信。同时,将《转学通知书》及转学课程论文提交市自学办公室。

3.需要申请考试报名的考生,须持我校准考证、本地准考证、单科证书及其复印件,到我处考试报名后,方可到本地自学办公室申请考试报名;那些未经许可转让的人将自担风险。

四、进卷不得超过本专业统考课程的1/3,进卷必须是4月和10月的全国统考课程。

5.受理试卷移交的报名时间为:每年6月下旬、12月(周末除外)。地点:赤峰路67号同济大学南校区3号教学楼4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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