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贸易学院自考专升本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及办法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1901-12-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90)第184号《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际情况,制定本申请资格和办法。

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经审核符合《条例》、《办法》和本申请资格条件和办法要求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必须向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初审、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复审后,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考生在居住期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专业计划要求的课程和毕业实习全部考试合格,成绩全部合格,平均成绩70分以上;

(3)非外语类本科毕业生,毕业后最近四年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在425分以上或毕业后最近四年通过大学英语三级笔试的,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视为大学英语四级成绩,不要求通过时间。

第四条:经公示,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予学位:

(一)考生在居留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相应处罚的;

(二)自学考试期间,违反考场纪律受到处分的;

(三)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第五条:考生须在取得本科毕业证书(每年5月受理)后的两个学年内,在学士学位申请受理期内申请学士学位。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本申请的资格和方法由上海对外贸易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解释。

第七条:本次申请的资格和方式于2010年6月17日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修订通过,即日起实施。

关于“上海外贸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和办法”的补充说明;

1.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如果课程总平均分在69.50分(含69.50分)至69.99分,则按70分计算,即平均分在此范围内的毕业生,将符合学士学位申请的相关要求。本说明适用于2003年(含)以后毕业的自学考试毕业生。

2.课程总平均分是本科和毕业考试(TMT或BET中级)的平均分。附加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平均成绩,平均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

3.《计算机在管理系统中的应用》课程的分数计算:如有具体分数,将根据笔试和计算机考试成绩的学分比,对课程的分数进行加权平均计算(理论部分分数系数为0.75,计算机部分分数系数为0.25);如果没有具体分数,只会计算笔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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