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决定对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试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承认,具有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专科(含基础课)考试,可免修下列课程:
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3706)》、《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3707)》、《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0003)》、《大学语文(4729)》。
2.取得合格成绩且有相同要求的相关公共基础课程。目前,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有:《英语(I) (0012)》、《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18,0019)》、《高等数学(I) (0020)》、《高等数学(技术学院)(0022)》。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承认,具有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均可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独立本科段(含本科段)考试,可免修以下课程:
1.《中国近现代史纲要(3708)》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3709)》。
2.取得合格成绩且有相同要求的相关公共基础课程。目前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有:“英语(二)(0015)”、“日语(二)(0016)”、“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18、0019)”、“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济与管理)(4183)”。
三、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与原专业对应的公共基础课。比如英语专业可以免考英语(1) (0012)和英语(2) (0015)。日语专业可免修“日语(二)(0016)”课程;计算机专业毕业生可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18,0019)”课程;物理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物理(工程) (含实践)(0420、0421)”课程等。
4.具有教育部认定学历的各高校本科、专科生、退学、退学学生,凭原高校校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和成绩单,可免修公共政治课等同专业水平的公共基础课。
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通过PETS)2二级以上笔试可免考“英语I (0012)”课程;自学高等教育考生取得PETS)3级以上笔试成绩,或取得原CET四级以上成绩的,可免考英语(I) (0012)和英语(II) (0015)课程;取得大学英语四级以上证书的高等教育自学考生,可免修日语(二)(0016)课程。
6.自学高等教育考生通过下列任一考试,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18、0019)》课程: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及以上;②上海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级及以上;③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905模块;④上海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电算化”证书。
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906模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可免考“计算机在管理系统中的应用(含实践)(0051,0052)”课程。
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报考多个专业,已通过同一高等教育自学课程名称和代码的,可申请免试。
八、高等教育自学成才专业设置中的部分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免考,将按照具体免考情况制定相应的专业补充说明。
九、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自2008年7月1日起,对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公共政治课程进行了调整。自学高等教育考试新旧公共政治课的过渡和免考,按照《关于调整本市自学高等教育考试公共政治课的通知》及有关免考规定(自学考试编号。[2006]45号上海教育考试院)。
十、凡伪造、变造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即取消考试资格并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课程合格成绩,对于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将通报其工作单位。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的豁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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