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昆山自考通知单查询通知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1901-12-14

【简介】上午9: 00-11: 30,下午14:30-17:00;详细考试地点:①昆山开放大学(原昆山广播电视大学):城北楼园路169号。开放大学(广播电视大学)附近有6路、11路、15路、60路公交车途经白鹿路、侯氏街。②昆山城北中学:城北俞永锋路211号,乘坐10路、18路、59路到花园路俞永锋路下车,学校附近有1路、29路、51路、105路经过北门路。③昆山二中:环北路92号。途经二中的公交线路有53路、118路、12路、109路、18路、19路昆山鑫证券站,学校附近有2辆公交车途经月阁路。

请仔细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阅读后按同意进入打印页面,否则按不同意离开。

测试承诺书。

(2012年版)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考试。根据教育部的要求,所有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必须在考试前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签字认可。因此,请考生认真阅读、知晓、认可并遵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规则》、《违反国家教育考试处理办法》等相关考试规定和纪律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考生本人信息和相关证明。如有违反,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愿意遵守考试有关规定和纪律要求的考生,在进入考场时应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以示对考试规定和纪律要求的知晓、认可和自觉遵守。

考生考前应阅读相关内容如下: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场规则。

1.考生在考试前20分钟凭《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考试通知书》进入考场,不得借故在考点禁区内停留。证件不一致或不全者不得入内。迟到十五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生应在每门课程结束前至少30分钟交卷。论文必须中途交上来。离开后,无论任何原因都不允许进入场馆进行进一步检查。

二、考生进入考场时只允许携带钢笔、圆珠笔、铅笔、圆规、尺子、三角形、橡皮等必要文具(部分课程可带水彩笔和普通计算器,无收纳功能)。传呼机、手机、商务通讯等通讯设备不得带入考场。图书、笔记、脚本等非珍贵物品必须集中在考场前指定位置,不准入座。

三、考生必须诚信参加考试。考生入场时应在“考生诚信考试承诺报名表”指定栏目签名。录取后,考生按编号入座,其《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考试须知》置于考试台左上角进行核验。

4.考生应填写考号、准考证号、姓名等。在开始答题纸之前,在试卷指定的位置正确、清楚地答题。如果信息不正确或不清楚,将由您自行承担风险。考生故意涂改、涂写的,经查明后按考试违规严肃处理。考生不得书写考号、姓名、准考证号等。在试卷的密封线之外,并不允许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将无效。

5.考生在考前拿到试卷后才能阅读试题,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否则将会受到违规处罚。

六、试卷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或圆珠笔)书写(部分试卷的绘图部分可用铅笔绘制),否则试卷无效。字迹要工整清晰,写在试卷外(包括草稿纸)或封线内的答案无效。试纸上禁止使用修正液和胶带。

七、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吸烟、不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偷看或抄袭他人答案,不冒名顶替或改卷,否则,成绩将给予零分,并将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八、考生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给予答复;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与试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九、考试最后时间,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把试卷放在桌子上,等监考老师将试卷收齐后再离开。提前交卷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禁区内逗留或交谈。将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的考生,将被追究责任并从严处理。

十、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监考人员的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按规定对考场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并追究责任,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违纪舞弊的处理办法总结如下:

1.考生不服从考场纪律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考试纪律:

(一)携带超出规定范围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3)在测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在测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考试期间偷窥、窃窃私语、交换秘密信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制造噪音、吸烟或者进行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考试期间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离开考场的;

(七)试卷、答题纸(包括答题纸、答题卡等),下同),草稿纸等试卷均带出考场;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纸上标注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不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在考试中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的;

(三)协助他人为其抄袭提供便利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五)被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题纸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递、接收文章或者交换论文、答案、草稿;

(九)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其他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伪造证书、证件、档案等材料,获取考试资格、加分和考试成绩的;

(二)在阅卷过程中被鉴定为答案相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考试存在大面积作弊现象;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作弊,事后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和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阅卷场所等考试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有上述所列初试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在上述第2条和第3条所列考试中作弊的考生,在考试的所有科目和阶段都将获得无效分数。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暂停考试1至3年;情况复杂特别严重的,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在考场外发送、传递考试信息;

(3)利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进行欺骗;

(四)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准考证等证明材料,让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还可以给予毕业时间延迟1至3年,延迟期间的考试成绩无效。

考生有上述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时报名参加考试的所有科目成绩无效;考生和其他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考生要注意。

1.军队考生可凭军官证、士兵证代替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如有遗失或更换,可凭临时身份证临时参加考试。但是,毕业时,必须审查居民身份证。

2.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准带入考场。请考生不要将手机等贵重物品带入考点,以免丢失,否则风险自负。

3.所有外语课程不允许使用各种词语(单词)。

同意

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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