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公布的文件《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中第四条规定:
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达到下述政治要求和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按专业考试计划的规定,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课程、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除此之外,论文答辩须成绩为优或良,且必须具有符合要求的外语合格成绩。部分学校,如中国人民大学还有具体要求。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转载、学生投稿,如有侵权或对本站有任何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联系邮箱(1296178999@qq.com)反馈。 未经本站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者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标签: 北京学士学位自考生条件 上一篇:2014年4月安徽自考网上报名时间延长 下一篇:2014年上半年北京自考报考网络技术应用(专科)证书课程考生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