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20日开始,10.1次应毕业的自考生凭准考证到报名地自考办领取毕业生登记表,5月31日前(双休日不上班)须完成以下事项:
1、交回毕业生登记表。
2、凡未摄像的考生必须到考办摄像,交费10元。
3、带有准确的18位身份证原件到自考办,并交复印件。
4、提交准考证、所有单科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本科毕业生要验专科毕业证原件,并交复印件)。
5、交毕业生审定费30元。
超过5月31日未完成以上事项的考生,推迟在2010年下半年才能办理毕业证书。
办理毕业证书遗失证明时,已摄像的考生须使用办证时所摄像的照片,各地不再收取考生照片。未摄像的考生须交照片两张。
联系电话请拨报名地考办,市自考办咨询电话0832-205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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