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工业大学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人教育学院:
《合肥工业大学授予高等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细则》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合肥工业大学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原安徽省教委《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合肥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并结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重申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和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要求执行,即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授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贯彻“择优推荐”的原则。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要获得学士学位, 必须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的当年,由本人先提出申请(只有一次申请学位的机会), 由所在主考院校的培养部门(成人教育学院)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择优推荐者名单。
第四条 学位申请者必须参加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对于未取得全省外国语统考合格证书的学位申请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第五条 培养部门向校学位办公室“择优推荐”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教育部及有关部门批准该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开考的批文;
2、申请学位的专业、人数并附学生的简历(包括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3、申请学位专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的教学计划;4、申请人的各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和总体平均成绩;
5、申请人参加全省外国语统一考试的合格证书;
6、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评语;
7、毕业鉴定;
8、学籍管理及有关考核制度和规定。
学位办公室于收到学位申请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完成资格审查工作,作出是否同意接受申请的决定,并将结果通知推荐单位。
第六条 学位办公室在进行资格审查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接受其学位申请:
1、学位申请者不具有自学考试本科学历;
2、推荐材料不全者;
3、学位申请者在学期间政治思想表现较差,受到学校或单位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4、毕业和课程设计成绩达不到“中”;
5、课程总体平均成绩达不到70分;
6、未取得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统考合格证书;
7、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
第七条 学位办公室将通过全省外国语统一考试的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有关材料进行汇总,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者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由我校发给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对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以后不再补授。
第九条 学位申请者、推荐部门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 一经查出, 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理,并撤消已授予的学位。
第十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修改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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