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14 {font-size: 12px;color: #0000FF;} 内容提要:凡取得教育部认可的各类高等院校(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专科、本科、研究生毕业证书者可以按规定报考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设的各专业本科。 |
二、已办接考手续的考生,若在2001年底以前全部笔试课程考试合格,可按1996—2000年的考试计划毕业,所办接考手续仍然有效;若2001年底以前不能取得全部笔试课程合格成绩,则须重新办理接考手续(凭原接考证明,免于收费)。
三、持有各类高等院校本科结业证书,学习期满,只有一门课程未合格者按专科毕业对待。
四、关于专科接考本科加考课程的衔接,应按各专业考试计划规定执行。专业考试计划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以下原则衔接:(1)以前已取得的加考课程的合格成绩,课程名称与新计划加考课程相同的仍然有效;(2)与新计划加考课名称不同,可以按计划规定替代学分相近的一门新计划的加考课程;(3)以前取得合格成绩的加考课程门数多于新计划要求的加考课程门数,多余的加考课程合格成绩不能顶替其他课程。
五、办理时间:每星期一、四两天(假日除外)。
六、各类高等院校毕业生接考自学考试本科的实施细则。
凡取得教育部认可的各类高等院校(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专科、本科、研究生毕业证书者可以按规定报考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设的各专业本科。在2001—2005年各专业本科考试计划中分别制定了专科毕业生接考本科的规定。这些规定也适用于本科毕业生、研究生。其中所说的加考课程,是指加考所接考专业专科(基础科)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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