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14 {font-size: 12px;color: #0000FF;} 内容提要:鼓励支持在职职工自学和参加自学考试。考试期间应准予请假,工资和奖金按有关规定执行。成绩优秀者,单位应当给予奖励。 |
为了鼓励更多的人自考成才,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专门人才,发展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和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以及重庆市《关于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重庆市人事局、公安局、自考办三部门联合发文要求落实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待遇的有关事宜:
通知指出:
第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文凭与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具有同等效力,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自考毕业生本人在办理毕业证书时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自考毕业生人才信息登记表》,纳入重庆市和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储备、管理。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各级考试机构要做好相应的协调、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好广大自考毕业生的利益。
第三,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允许持有真实自考毕业文凭的人员报考、参与平等竞争。考试合格者,应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录用手续,不得对自考毕业生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增加环节。
第四,已就业的大专以上自考毕业生户籍入户与普通高校相同学历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鼓励广大自考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可以享受西部大学生创业的相应优惠政策。
第六,鼓励支持在职职工自学和参加自学考试。考试期间应准予请假,工资和奖金按有关规定执行。成绩优秀者,单位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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