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14 {font-size: 12px;color: #0000FF;} 内容提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定于2005年9月28日起施行,并将9月28日定为每年终身教育活动日。 |
《福建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终身教育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技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社会公益性场馆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自身条件,向公民优惠提供学习场所或设施。在终身教育活动日,政府设立的上述场所和设施应免费向公民开放。实施终身教育的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成绩合格者应按照国家规定发放证书,所发放的证书应按照规定进入公共信息网络,并允许单位和个人免费查询。
该条例是国内第一部有关终身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对我省发展终身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促进措施。这是我省落实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对于提高全民素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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