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兴安盟设立自考法律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点的批复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2-01-19
   兴安盟自学考试办公室:    你盟司法局《关于在兴安盟设立毕业论文答辩点的请示报告》及你处的意见已收悉。    经我办与主考院校联系,研究决定同意今年上半年在你处设立法律专业本科考核点。主考院校由内蒙古大学承担,考核时间5月28日—29日二天。    为确保实践性环节考核得以顺利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严格按照内蒙古自考办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考核点必须集中设立、统一管理、规范操作程序,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三、成立一支工作认真负责的管理小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实践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四、助学组织可以协助当地考办组织集体报名,也可以联系周边盟市的考生参加考核,收费必须按自治区规定执行。    五、一定要严肃纪律,杜绝一切徇私舞弊的现象发生。在具体操作中有何问题,及时向自治区自考办反馈。    专此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200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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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兴安盟自考环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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