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律(专升本)考试计划 C030106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2-01-19

  本专业由华东政法学院主考,是面向社会开考专业。

  本专业为本科学历层次,分为相对独立又相互衔接的基础科段(专科段)和本科段。基础科段的各门课程均按本科要求设置。

  本科段基本要求: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了解外国法律和法学动态,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本科毕业生一般要求掌握一门外国语。

  课程设置   C030106

序号 课程代码  称 学分  注 
1 0004 毛泽东思想概论 2 序号1~12为本科段必考课公共外语任选1序号13~22为选考课,任选3门 
2 0005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 
3 0015 英语 14 
0016 日语 
4 0262 法律文书写作 3 
5 0249 国际私法 4 
6 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7 0230 合同法 5 
8 0227 公司法 4 
9 0167 劳动法 4 
10 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11 0226 知识产权法 4 
12 0855 婚姻家庭法(一) 3 
13 0263 外国法制史 4 
14 0264 中国法律思想史 4 
15 0265 西方法律思想史 4 
16 0256 金融法(一) 4 
17 0233 税法 3 
18 0257 票据法 3 
19 0258 保险法 3 
12 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3 
21 0169 房地产法 3 
22 0024 普通逻辑 4 
23  毕业论文 不计学分 
合计   64 15门课程(不含毕业论文) 

  说  明

  1.凡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专科(含)以上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监所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须加考民事诉讼法学。

  2.原自学考试法律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本科段时,已通过婚姻法、公证律师制度课程者,不得重复报考婚姻家庭法(一)、公证与律师制度课程,必须另行报考其他选考课程;原法律(律函)专业专科毕业生已通过中国法制史课程考试者,应报考基础科段的行政法学,在专科段已通过行政法学课程考试者,必须参加中国法制史课程考试,同时可少选一门本科段的选考课。

  3.原自学考试律师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本科段时,已通过法律文书与律师实务写作、婚姻家庭法课程考试者,不得重复报考法律文书写作、婚姻家庭法(一)课程,必须另行报考其他选考课程;已通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考试者,必须另行加考基础科段的中国法制史课程,同时可少选一门本科段的选考课程。

  4.凡国家承认的各类高校其他专业专科、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律专业本科段时,需加考法理学(一)、宪法学(一)、刑法学(一)、民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等5门课程。

  5.40周岁以上的考生可申请免考外语,但必须加考3~4门选考课程,其学分不少于14学分。免考外语者在完成全部考试计划后,只颁发本科毕业证书。

  6.毕业论文是本科段学习的必修内容,本科应考者在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必须撰写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范围由主考学校选定公布,应考者任选其中一题写作,篇幅一般在8000字左右。论文必须由应考者本人独立完成,且观点明确、结构合理、论述有据、文字通顺。论文由主考学校组织审阅和答辩,论文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评定,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附:

  《法律》专业新、老考试计划调整、过渡方案

  沪高教考委(99)第10号

  本市高教自考法律专业(本专科)从1999年下半年起按照全国新计划参加全国统考。现就新、老考试计划的调整及过渡办法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下半年起,法律专业新、老计划中相同(近)课程的学分和毕业总学分均按《目录与规范》计算。

  二、1999年下半年起报考法律专业的考生(含此前曾报考本专业但无及格课程考籍者)必须全部按新计划报考。此前已取得本专业专科(基础科)或本科至少一门课程及格的老考生(下称“老考生”),可分别按专、本科对应表“新计划”报考。

  三、1999年下半年起取得专科(基础科段)毕业的老考生,其考试课程不得少于13门,总学分不得少于70学分;取得本科毕业的老考生,其考试课程不得少于14门(不含独立本科段加考课程),总学分不得少于63学分,且所通过的课程中必须包含以下六门课程:中国革命史(或“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原理”两门公共政治课程)、外语、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公司法、知识产权法(或原计划“行政法学”)。1999年7月前毕业的原“独立本科段”老考生,仍需通过专科段的“法学基础理论”和“宪法学”两门课程考试。

  四、自1999年下半年起,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的报考条件、加考课程和毕业要求将按新计划的规定实施:(详见“本科段课程设置”后的说明)。

  五、自1999年下半年起,本市原《法律(律函)》专业(专科)一并执行全国法律专业新计划,其调整与过渡办法参照本文法律专业的有关规定实施。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这考试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二:

  法律专业本科(段)新、老考试计划对应表

老 计 划 新 计 划 
序号 名称 学分 名称 学分 备注 
1 中国革命史 4 毛泽东思想概论 2 
2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 
3 公共外语   公共外语 14 
4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4 
5 国际经济法概论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6   公司法 4 
7   知识产权法 4 
8   法律文书写作 3 
9   合同法 4 
10   婚姻家庭法(一) 3 
11 劳动法   劳动法 4  
12 环境法   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 4 
13 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 4 
14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 4 
15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4 
16 公证律师制度(律函)   公证与律师制度 3 
17 自然科学基础(见说明③注) 6 金融法(一) 4 
18 行政法学(见说明③注)  4 税法 3 
19 政治学原理(见说明③注)  8 票据法 3 
20 罗马法 3 保险法 3 
21 国际贸易法 4 房地产法 3 
22 海商法 3 普通逻辑 4 
23 法医学 3   计:必考课12门(1-12),按规定选择选考课3 门(13-22)计15门,总学分不少于63学分。 

  说明:

  ①序号l、3-5,ll-16为相同(近)对应课程;序号6-10为新计划课程;序号17-23左、右列均为非对应课程。

  ②右列序号l-12为新计划必考课程:13-22为选考课程。

  ③原“政治学原理”(8学分)可顶替新计划中两门选考课。原“自然科学基础”(6学分),可顶替新计划中两门3学分的选考课。(注:同时通过原“政治学理论”和“自然科学基础”两门课程者,可顶替新计划中任意三门选考课。)

  ④表中“学分”左、右列已分别注明,左列空缺者以右列(《目录与规范》新计划)为准。

  (v根据政策第三条,已通过原计划“行政法学”课程,不可再报考“知识产权法”课程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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