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规定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2-01-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制度化,保证考试质量,根据国家颁发的《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则》、《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等法规性文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教育统一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其宗旨是为国家选拔和造就德才兼备的合格人才,必须做到依法治考、从严治考,保证考试的科学、准确、公平、公正。    第三条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在国家教育部、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和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的统一部署下进行。由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和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自学考试委员会具体领导,省考试中心负责组织与管理,市、县(区)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含成人招生办公室,以下同,并简称招生办)、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自考办)具体实施。    第四条各级招生办、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试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各级招生办、自考办的工作人员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兼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程,认真负责,符合保密工作的条件,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省考试中心与各市招生办、自考办要有计划地培训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人员,并经过必要的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机构设置    第六条全国教育统一考试以市(地级市)为考区,并成立考区委员会。考区委员会由市政府主管教育的负责人任主任,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局)和纪检负责人任副主任,市招生办、自考办、公安局、保密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委员。考区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市招生办、自考办负责本考区具体的考试日常工作。    第七条全国教育统一考试以县(区)为考点,并成立考点委员会。考点委员会由县(区)政府主管教育的负责人任主任,县(区)教育委员会(教育局)和纪检负责人任副主任,县(区)招生办、自考办、公安局、保密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委员。考点委员会负责本考点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县(区)招生办、自考办负责本考点具体的考试日常工作。考点必须接受考区的领导。    第八条考点根据考试情况,设若干考场。考场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两人,主考、副主考由考点委员会聘任。主考一般由设考的学校校长担任,但普通高考的主考原则上由非本考场所在学校的校长担任。    第九条考场设考务、保卫、试卷保管、后勤、宣传、医疗保健、监察等职能组。    第十条考场设若干试室,每个试室最少配备监考人员两人,同一试室的监考人员应有一人来自外校或外县。监考人员由考点委员会聘任。监考人员工作的考场,由考点主任分派,必要时,可由考区主任统一调派。监考人员工作的试室,由考场主考分派。监考人员工作的具体试室在临考前宣布。    第三章工作人员与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要建立一支数量足够、思想和业务水平较高、相对稳定的考试工作队伍。参与考试实施的工作人员中,具有两年以上考试工作经验的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的条件:    1、作风正派,纪律性强,敢于抵制一切不正之风;    2、工作责任心强,办事认真负责;    3、具有组织和管理考试业务的能力,且身体健康;    4、掌握考试工作程序与工作要求;    5、当次无子女及直系亲属参加考试;    6、普通高考不得是当年高三毕业班的教师,成人高考、自学考试不得是辅导教师。    第十三条考区主任职责:    1、根据上级招生考试部门的统一部署,检查本考区考试各项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签发考试有关文件,召开考风考纪会议,做好本考区考前总动员;    2、组织有关人员实施对考试的巡视、检查、监督工作;    3、负责处理本考区考试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考区副主任协助主任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市招生办、自考办主任的职责是负责本考区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考点主任职责:    1、按照《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定点考场》的标准及要求,负责本考点定点考场的建设;    2、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和考区的统一部署,组织和管理本考点的考试工作;    3、聘任各考场的主考和副主考;    4、分派各考场的监考人员;    5、组织对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考风考纪教育;    6、督促检查各项规定和纪律的执行情况;    7、对本考点试卷的安全保密负责;    8、处理和解决考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考点副主任协助主任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县(区)招生办、自考办主任的职责是负责本考点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主考职责:    1、在考点委员会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根据本规定主持考场的考试工作;    2、宣传和贯彻执行考试工作方针、质量标准、基本要求和考风考纪要求;    3、负责培训监考人员,分派各试室的监考人员,布置考场和试室,完善各项设施,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4、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或试卷错装等原因必须换卷时,启用备用卷,并和试卷保管员共同在试卷袋上签名;    5、负责本考场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组织和验收考生答卷的装订与密封,并派专人看管保卫,按时送回考点指定地点;    6、对不认真负责的考试工作人员,及时批评教育;对严重失职或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及时撤换,并给予处分。对违纪舞弊考生,要及时张榜公布;    7、按规定处理本考场的重大问题和突发性事件,并及时报告考点主任。    副主考协助主考进行工作。    第十八条监考人员职责:    1、在考场统一组织领导下,根据本规定主持本试室的考试工作;    2、负责领取、启封、核对试卷;    3、负责在每场考试开考前宣读《考生守则》和《关于考生违纪舞弊的处罚规定》(有条件的,可由考场统一播放,以下同),对考生进行考前纪律教育;    4、负责填写试卷袋、试卷封面、答题卡袋、《考场记录表》等有关栏目内容和《违纪舞弊考生情况登记表》;    5、维护本试室的考试秩序,及时制止考生违纪舞弊行为,并做好登记取证工作。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监察员以外其他人员进入试室。    6、负责将本试室的考生答卷整理好交考点主任验收合格后,装订密封。    第十九条考场试卷保管员职责:    1、核对考试科目,清点试卷袋数,严格履行试卷交接手续;    2、保管备用卷,根据主考指示启用备用卷,并在试卷袋上签名;    3、与主考指定的工作人员一起,向有必要的试室发送备用卷。    第四章报名    第二十条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报名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省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自学考试委员会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市招生办、自考办根据省招生办、自考办拟定的报名工作实施意见,负责指导本地区报名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县(区)招生办、自考办负责组织本县(区)考生的报名工作,同时做好报名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考生正确填写各种表格与材料、填涂报名卡等,按照省考试中心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报名信息,按时向考生发放准考证。    第五章命题    第二十三条命题工作在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和省考试中心组织领导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省考试中心根据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规定,制定、印刷《考试说明》或《考试大纲》,规定各学科考核的范围、能力及其层次要求,明确考试范围,确定试卷结构,公布考试样题。    第二十五条由省考试中心组织命题的学科,必须成立学科命题组,命题组一般由三至六人组成,命题组长是学科命题业务的负责人。命题组长由本学科领域内业务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善于合作并热心教育考试事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    命题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严格遵守纪律,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符合保密工作的条件,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全国教育统一考试,且具有较高的本学科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能了解命题的要求和情况,并能团结协作共同工作。命题人员由省考试中心聘任。    命题人员身份对外保密,不得参加当年有关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中学教师考前应脱离本单位的教学工作);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有关试题的任何内容及命题工作情况;未经省考试中心同意,不得以命题人员身份出席任何会议或发表文章。    第二十六条命题组的任务包括审定学科命题实施意见、命题蓝图、试卷模式以及编制、确定试题,组配试卷,制订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试题、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必须科学、严谨、公正、无误。试卷要有适当的难度,有较好的区分度;试卷版面设计合理,文字准确、简练、规范。    第二十七条命题组长的职责:    1、推荐本学科命题教师人选;    2、起草学科命题实施意见,设计学科命题蓝图、样题及试卷模式;    3、组织全体命题教师学习、讨论有关命题文件,实施命题;    4、对命题教师所命试题、试卷以及所制订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审定,并对试卷的质量负责。    第六章试卷的运送和保管    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试卷,在启用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对试卷的安全保密要慎之又慎,做到万无一失。对试卷的运送和保管实行领导负责制,试卷在那一级手里,那一级的招生办、自考办和考场领导要对试卷的安全保密负全部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各级招生办、自考办领取和运送试卷,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试卷运送前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免检手续;    2、按规定时间、地点持介绍信领取试卷;    3、试卷要用密封车辆运送,要有三人以上押运,其中必须有招生办负责人(或自考办负责人)和保密员,必须有公安(或武警)人员。与试卷运送工作无关的人员和物品,不得搭乘运送试卷车辆。运送途中,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三十条试卷运抵保密室时,押运员必须与试卷保管员当面履行交接手续,并做书面交接记录。    第三十一条试卷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级招生办、自考办以及各考场都要建立试卷保密室。保密室必须建在砖混结构楼房的第二层以上,同时配备铁门、铁窗、铁柜,并须安装报警器、灭火器、防盗门、防盗锁等,经公安、保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试卷保管期间,必须不少于三人(其中公安人员一名)昼夜二十四小时值班守护。任何情况下,试卷现场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试卷保密室防盗锁和保险柜的钥匙分别由保密室负责人和试卷保管员保管,两人同时到场方能取出试卷。    3、试卷在启用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启封。    第三十二条试卷在运送、保管期间,如发现泄密、失盗、严重损毁等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上一级招生考试部门和保密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    第七章考试实施    第三十三条承担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和监考工作是普通中学和教师的义务及责任。    第三十四条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必须做到严密、严格、严肃。各级招生办、自考办根据省考试中心的部署,在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三十五条考试在经省考试中心验收合格的“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定点考场”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定点考场进行的,必须报省考试中心批准。    第三十六条每个试室考生数为三十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八十厘米以上。    第三十七条考试期间,考场内应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三十八条考试期间,试室内除了按规定必备的物品、文字外,不得留其它任何物品和字迹。    第三十九条监考人员要明确监考工作的程序、要求和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监考人员守则》及考试实施程序。    第四十条考生凭规定的有效证件参加考试,考生在试室内必须严格遵守《考生守则》,违反考试规定和《考生守则》的考生,按《关于考生违纪舞弊的处罚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考试结束后,市招生办、自考办应立即整理、清点全部答卷、答题卡、《考场记录表》和《违纪舞弊考生情况登记表》等,并按时送省考试中心指定地点。    第八章考风考纪    第四十二条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必需有良好的考风和严肃的考纪。    第四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严密、严格、严肃的工作作风。    第四十四条考生应当具有沉着、认真、细心、守纪的良好考风。    第四十五条考试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违反规章制度、不徇私舞弊。    第四十六条监考人员除应遵守第四十五条规定外,在执行监考任务时还必须做到:不吸烟,不谈笑,不阅读书报,不抄题、做题,不念题和解释试题内容,不在考生旁边无故停留和检查考生答题,不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不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不纵容、包庇、伙同考生或他人违纪舞弊。    第四十七条考生在试室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中途交卷出场后,不得在警戒线内逗留、谈笑。    第四十八条考生考试时不准穿制服,不准带武器,不准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试室,不准请人代考,不准交头接耳、旁窥、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离开试室时不准带走试题、答卷、答题卡和草稿纸。    第四十九条各级招生考试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和考生考前的考风考纪教育。    第九章巡视与监督    第五十条全国教育统一考试要实行严格的监督。省、市招生考试部门要组织巡视组、派遣考试监察员,分赴各有关考场,对考试实施检查、监督。    第五十一条监察员除了应具备一般考试工作人员的条件外,应是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学和教育行政部门中坚持原则、作风深入和熟悉考试政策、规定的干部和教师。    第五十二条监察员依据本规定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服从当地政府和高等中专学校招生委员会、自学考试委员会的领导,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谦虚谨慎,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监察员职责:    1、检查督促考区、考点、考场各机构执行考试纪律和规定的情况。    2、会同考区主任、考点主任、考场主考处理考区、考点、考场发生的重大问题。    3、必要时进入试室,检查考试情况。发现考生违纪舞弊,可以当场制止,也可以通过监考人员制止,需要作出记录时,通知监考人员记录;发现监考人员或其他人员违纪舞弊,当场制止,情节严重者告知主考,由主考处理。    4、根据派遣单位的安排,负责对考场工作的考核。    5、如实向上级招生考试部门汇报所巡视的考区、考点、考场的考试组织情况。    第五十四条根据省考试中心的安排抽调干部、教师参加考试的巡视、监察工作是各类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中学义不容辞的责任。    第十章评卷与分数报告    第五十五条评卷工作由省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评卷工作由省考试中心确定在有关高等院校内集中统一进行。承担评卷工作的高等院校应成立评卷领导小组,院校主管领导任组长,省考试中心派人参加。各学科应成立评卷小组,学科评卷小组组长应由该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骨干教师担任,以确保评卷的质量。    第五十七条评卷教师由评卷领导小组聘任,应聘任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教师。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五十八条考生答卷、答题卡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保存期为本次考试结束后半年,逾期由省考试中心予以销毁。    第五十九条考试成绩在通知考生本人前,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六十条考生答卷保密号的编排与管理由省考试中心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介入。    第六十一条承担评卷工作的院校必须采取切实的保卫措施,保证评卷场所的绝对安全。要设立试卷保管室,保管室应在二层楼以上,试卷要存放于加锁柜内或装有防盗门窗室内,且必须昼夜值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六十二条评卷场所设专人保卫,出入须凭《评卷工作证》。《评卷工作证》不得转借他人,丢失须及时报告评卷点负责人。评卷人员不得擅自将试卷带出评卷场所。评卷工作人员离开评卷场所时,必须将所有试卷交试卷保管室保管。    第六十三条评卷期间的试卷保管、收发必须有严格的清点、检查、登记手续。如发现有试卷密封不严、倒装等现象,应及时交试卷保管室处理。    第六十四条评卷教师必须恪守省考试中心制订的《评卷工作人员守则》,严格执行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不得擅自更改,有不同意见,须报省考试中心,经同意后方可改动。    第六十五条省考试中心负责抽查各评卷院校的评卷情况。    第六十六条评卷院校在评卷过程中发现大面积违纪舞弊及雷同卷,要详细记录,报省考试中心迅速查处。    第六十七条评卷结束后,由省考试中心进行分数合并、转换等工作。考试成绩由市、县(区)招生办、自考办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对考试成绩或违纪舞弊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必须在成绩公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考试中心提出复核或复议,逾期不再受理。考试成绩复查范围只限于答题有无漏评、漏记分、错记分、加错分等项目,不涉及评分标准的宽严程度。    第十一章考核与反馈    第六十八条根据国家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教育统一考试考试管理水平的评价指标和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我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的目标管理和考核、评审办法。    第六十九条对考场工作的考核和评审,采取实地考察、听取汇报和调阅材料相结合的方法,自评与他评相结合的方法。    第七十条省、市、县(区)招生考试部门和考场,对于考试中发生的问题和评卷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群众举报和来信反映的问题,必须登记、整理,提供给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以利改进工作。    第十二章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一条对被评为全国或省、市招生考试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二条对在考试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审中,获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三条对在遇到突发事件和危急情况时,为维护试题、答卷的安全保密,维护考试的正常秩序,制止考试违纪舞弊事件发生而作出重大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者,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的法规法纪,视其不同性质和情节,给予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场或部分试室秩序混乱,违纪舞弊严重,或一个试室一科三分之一以上答卷雷同的,取消该考场举办全国教育统一考试资格,撤消有关责任人的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七十六条对违纪舞弊的考生,根据我省《关于考生违纪舞弊的处罚规定》,视其情节给予扣除该科成绩的30%、50%,取消考试成绩,取消当次考试资格,一年至三年不准报考(自学考试考生推迟毕业一年至三年),直至取消考试资格(适应自学考试考生)的处罚。其中是在职人员的,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普通高考、成人高考、自学考试可根据本规定制定考试管理工作细则(或考试管理工作补充规定)。    第七十八条各市招生办、自考办可根据本规定制定补充性的规定,但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并报省考试中心备案。    第七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招生办、自考办过去制定的同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条由省考试中心组织举行的其他各项全国、全省教育统一考试的管理工作,适应本规定。    第八十一条本规定由省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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