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及自学考试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免考已学过并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第二条 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
第三条 公共基础课的划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基础课包括:⒈政治课: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国革命史、中国共产党党史;⒉文化课:大学语文、公共外语(英、俄、日语等)、高等数学、普通物理。
第四条 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考试,按不同对象作如下规定:
1.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可免考:(1)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2)名称相同且学分一致或高于(20学时为1个学分、下同)的课程。
2.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可免考: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
3.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及本科毕业,报考第二专业专科(段)考试,可免考:(1)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2)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相同或高于新报考专业的课程。
5.各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及专科以上的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除以上规定外,根据有关专业的要求,作如下特殊规定:
(1)数学专业的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物理专业的毕业生,或免考普通物理;汉语言文学、新闻学及文秘专业的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哲学专业的毕业生,可免考哲学;外语专业的毕业生,可免考公共课外语。
(2)经济学类专业的毕业生,可免考任一专业的政治经济学;非经济类专业的毕业生,
报考经济学类专业,不能免考政治经济学。理学、工学类专业的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任一专业,可免考已学过的高等数学和普通物理;非理学、工学类专业的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理学或工学类专业,不能免考高等数学和普通物理。
(3)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应用专业,原已学过的公共外语为英语时可免考,其他语种不能免考。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其他专业,虽原学公共外语语种与现报专业公共外语的语种不同,仍可免考。
第五条 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
1.各类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及专科以上的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专科段考试毕业后,若继续报考该专业本科(段)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规定如下:
(1)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原已学过的政治课。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原已学过的政治课和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相同或高于现报专业的课程。
(3)各类高等学校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可免考已学过的政治课和公共外语,以及课程名称相同、学分一致或高于的课程。
(4)数学专业专科以上的毕业生,可免考本科段专业的高等数学。外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的毕业生,可免考本科段专业的公共外语,
2.各类高等学校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专业的专科及专科以上的毕业生,可否直接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及其课程免考问题,另行规定。
第六条 考籍管理
1.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应考者,按照自学者毕业生的有关规定,发给该专业的毕业证书。
2.已获得学士学位的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本科专业的自学考试,并获得毕业证书者,若与原专毕业专业属同学科门类的,只颁发新的专业毕业证书,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3.课程免考,由应考者向所在地、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正本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原所在学校的课程名称和成绩单等),经查验核准后,报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批准。
4.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获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成绩并通知其单位。
对有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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