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了解到,为了加强自学考试的管理,规范自考的发展,全国考办在几项事关自学考试发展命脉的工作上重申了以往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组织管理的职责在各省级考委及其办事机构,省级考委业务管理权限在全国考委,任何主考学校、民办高校、助学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考试。 二、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文件依据为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及教育部、全国考委关于计划、命题、考务考籍、助学等方面的规定。凡不符合这些规定而举办的自学考试,教育部、全国考委不承认其学历。 三、主考学校、民办高校、助学单位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助学班,必须认真贯彻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在命题、考试时间、考试课程、考试内容等方面应由省级考办统一安排、管理。 四、严禁主考学校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助学班使用自行命制的试题进行考试,省级考办应切实担负起办考机构的责任。 五、自2004年开始,各地应全部执行新的专业考试计划,对于新增专业,按全国考办有关报批、备案规定进行。全国考办将向社会公布各地区经批准的专业,不在公布中的专业考试计划国家不予承认。 六、自学考试的命题权应由全国考办和省级考办切实掌握,并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命制自学考试试题。 七、自学考试时间统一规定为: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其它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举办的各种形式的自学考试国家不予承认。 八、在规定时间内,未经教育部、全国考委批准,下列考试形式国家不予承认: 1.普通、成人高校等教育形式违规招生遗留问题; 2.为民办高校、助学单位单独举办的补考、重考、收尾考试; 3.为业务部门单独举办的补考、重考、收尾考试。 九、跨省级地区设考点组织考试或跨省级地区借考的必须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需要而尚无力开考的专业,并且要经双方省级考办协商同意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后方可进行,否则全国考办将不予办理毕业证书的电子注册、备案等认定工作,并全国通报批评。 未经省级考办批准,地(市)级考办、主考学校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班、组织自学考试,已经实施的国家不予承认,应立即采取措施,取消或由当地省级考办(按相同或相近专业)纳入统一管理。拒不执行的,由全国考办视情况给予必要处理并追究省级考办责任。 十、主考学校举办的全日制助学班,要坚决执行教考职责分离的政策,杜绝虚假广告,特别要杜绝“一条龙”式管理,省级考办应充分认识到这种管理方式对自学考试社会信誉所造成的巨大损害,对明显异常的考试成绩及毕业率应进行调查,对违规行为必须查处。 十一、目前,部分地区参加委托开考专业、各种形式助学班的考生规模已占相当大的比例,对此类考试组织管理及考风考纪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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