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间 每年6月1日至5日、12月1日至5日为考生到考籍档案所在区招考办办理毕业手续。 二、申办者需带材料 1.曾用过的所有准考证。若带条形码的新准考证需继续使用,交其复印件;若新准考证遗失,由本人所在区招考办出具证明。 2.全部课程合格证(含毕业考核、实践性环节合格证)。 (1)理论课程合格证遗失,由本人提出申请交本人考籍档案所在区招考办出具证明,也可到省考试院信息中心成绩总库查询后出具成绩证明。 (2)实践性环节、毕业考核、2001年7月合格证遗失,本人提出申请交所在区招考办集中到省自考办审查后出具证明。 (3)办专科毕业证时,若专、本科课程合格证同在一张合格证上的交复印件一张;若有专科实践性环节课程与本科课程同在一张合格证上的交原件,复印件由区招考办盖章,考生留存用于办理本科毕业证。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只交复印件)。 4.申办本科毕业证的考生需带本人专科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本人近期同底免冠登记黑白相片一寸三张,两寸一张(并在每张相片背面写上本人准考证号及姓名)。 三、注意事项 1.曾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准考证参加考试的,须在规定时间内(3月上旬,9月上旬)办理转考并档手续,方能办理毕业证。 2.持有全国英语等级、全国计算机等级等相关证书的,须在规定时间内(3月上旬,9月上旬)办理免考手续,方能办理毕业证。 3.本人毕业材料中有姓名不符,或音同字不同的考生,必须出具本人居住地派出所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如因特殊原因更名换姓的,既要出具本人居住地派出所的证明,还须出具公证部门的公证书,方能办理毕业证。 4.从2001年元月开始全国执行新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注意毕业证按新老专业考试计划课程对应顶替要求办理。 (1)2000年12月31日前所有理论课程考试合格,实践性环节课程和本科加试课程在2002年12月31日前考试合格的考生一律按老专业考试计划审核毕业资格;未在规定时间内考完并合格的考生均按新专业考试计划审核毕业资格。 (2)2000年12月31日前所有理论课程考试合格,只有免试手续未办理,应按要求办理免考手续。如果其用于免试的有关证书及课程是在2000年12月31日前考试通过的,仍按原专业考试计划审查毕业资格,其他均按新专业考试计划审查毕业资格。 5.考生带齐上述需带材料、证件、相片,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区招考办办理毕业手续,由区招考办在计算机上查询其全部课程成绩和新老计划类别,发放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三份、《湖北省自学考试毕业生信息校对单》一张,由考生认真填写,在规定时间内交区招考办,并请留下最易联系的电话号码。 四、领取毕业证时间 考生上交毕业资料后,经区、市、省考办审查合格者,凭本人身份证、毕业生信息校对单(上半年办证的8月份,下半年办证的次年2月份)到所在区招考办领取毕业证书及有关证件(具体时间见区招考办通知)。 《毕业生登记表》填写说明 1.《毕业生登记表》必须用黑墨水钢笔填写一式三份,表内各栏目内容填写完整、准确、工整,并在规定位置贴一寸黑白免冠登记相片。 2.《毕业生登记表》上专业的填写以省自考办公布的专业名称为准,不得缩写、简写或自作变更。 3.身份证号码必须填写准确。 4.毕业时间的填写:考生最后一门课程(含实践性环节课程)合格时间在上半年的毕业时间为六月三十日;最后一门课程合格时间在下半年的毕业时间为十二月三十日(有免考课程的,其合格时间以本人所持证书上的发证时间为准)。 5.成绩栏的填写:专科毕业生填写专科段成绩;本科毕业生只填写本科段成绩,本科生加试课程成绩填写在专科段成绩栏内。 6.课程名称的填写:以新考试计划的课程名称为准,老计划中考过的课程名称与新计划课程名称不同的,附在新课程名称下面。 7.考试成绩的填写:以新专业考试计划课程顺序及课程合格证书上的分数为依据,左边栏填写完,再填写右边栏。 8.自我鉴定栏填写:按思想、工作、学习方面进行总结书写,写满一面纸不另加页。 9.单位意见栏填写,由考生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的组织人事部门对该生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作出鉴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不得简单地写"同意毕业"或"同意本人鉴定";单位意见栏时间要按考生毕业生登记表上的实际毕业时间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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