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中等教育统一考试考风考纪评审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2-01-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风考纪是党风党纪和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抓考风考纪是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源头杜绝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具体体现,是全省招生考试战线的头等大事。

  第二条 为维护国家考试的严肃性,确保国家选拔人才的科学性、公正性,进一步净化考试环境,巩固我省考风考纪工作取得的成果,促进全省考风考纪建设,在全省高中等教育统一考试中实施考风考纪评审制度。

  第三条 考风考纪评审是指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在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高中等教育统一考试中,对各市考风考纪工作的整体情况所做的综合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 考风考纪评审工作作为对年初省市招生考试机构所签订考风考纪工作责任状落实情况的检查和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省招考办成立辽宁省高中等教育统一考试考风考纪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风考纪评审的领导工作,考风考纪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考风考纪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考风考纪评审工作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考风考纪评审主要包括考风考纪宣传教育,考试队伍建设与管理,考前工作管理,试(答)卷管理,施测过程管理和监督与处罚等几个方面。

  第七条 考风考纪评审范围主要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硕士生研究入学考试。

  第三章 考风考纪评审工作的原则、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 考风考纪评审工作全过程遵循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自我评价与上级评价相结合,终结评价与过程评价相结合的原则,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客观、科学。

  第九条 评审结果通过五级评价得出。即:各市自我评价,省派评审组评价,省招考办业务处评价,省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价,最后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终结评价。

  第十条 各市招考办、省派评审组、省招考办业务处和考风考纪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均依据《辽宁省高中等教育统一考试考风考纪工作量化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每次考试前,省招考办向各市派出考风考纪评审组,对该次考试各市考风考纪情况分别做出量化评价,同时市级招生考试机构进行自评。考试及评卷工作结束后再由省招考办相关业务处室分别对各市作出量化评价。考风考纪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进行抽样评审,也做出量化评价。各市招考办、省派评审组和省招考办相关业务处将评价结果直接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市自评结果、省派评审组量化评分结果、省相关业务处量化评分结果和评审办公室抽样评审结果分市汇总后存档备案。同时,向各市反馈评审情况,通报该次考试评审结果。全年所有考试结束后,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汇总各市全年历次考试考风考纪评价结果,统计量化总分,报请考风考纪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年度终结评价。

  第四章 评审组成员的选派和职责

  第十二条 每次考试省招考办分别向各市派出评审组。考风考纪评审组成员由省招考办相关业务处室于每次考试前确定。每个评审组至少有省督察团成员1名。

  第十三条 评审组受省考风考纪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对市级招生考试机构考风考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审。依据《辽宁省高中等教育统一考试考风考纪工作量化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量化考核,及时向省考风考纪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情况,递交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评审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评审职责,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做到全面了解情况,客观公正评价。

  第五章 评审工作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十五条 各市招生考试部门要高度重视考风考纪评审工作,积极配合省派评审组、省招考办业务处和评审办公室做好评审工作。各市在自评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如实汇报情况,客观评定分数。

  第十六条 省评审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处要认真对待评审工作,精心组织评审,加强评审工作的管理。在评审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认真执行评审实施办法,防止形式主义倾向。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考风考纪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评审办公室对各市全年考风考纪工作的量化评价结果,评出考风考纪优秀、达标和未达标单位。

  第十八条在一次考试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即视为该市该年度考风考纪不达标:在考前组织考生报考工作中,因工作失误造成部分考生不能参加考试,后果严重的;一个考场一科考试中雷同卷数量达到该考场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在一个考点一次考试中有集体作弊现象的;考试工作人员执行政策、规定等有重大工作失误的;有严重违纪舞弊事件发生的。

  第十九条 对优秀单位给予表彰;对未达标单位全省通报批评。并依据情节轻重,提请省招考委作出停考或撤销考区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考风考纪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在实施过程中继续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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