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及中央驻省各单位、各大专院校人事(干部)部门:
国家承认学历的非在职毕业生是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开发利用人才资源,为广大的非在职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条件和环境,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国家承认学历非在职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承认学历非在职毕业生,主要‘是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以及其他国家承认学历的非在职人员(以下简称毕业生)。
二、毕业生可通过人才市场在多种所有制单位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可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也可在其他岗位上工作。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就业和自主创业。
三、企业接收毕业生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四、毕业生报考国家公务员,按公务员考试录用的规定办理。
五、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必须在编制定员内进行,按如下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应手续:
(一)毕业生持毕业证书或学校出具的学历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领取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江西省国家承认学历非在职毕业生就业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毕业生持《登记表》和相关证件在全省范围内自主择业。、
(三)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持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接收意见的《登记表》(一式二份)、毕业证书及复印件、事业单位增人的证明材料,按人事管理权限到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江西省国家承认学历非在职毕业生工作介绍信》(以下简称工作介绍信)。
(四)毕业生持《工作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登记表))和《工作介绍信》进入毕业生人事档案。
(五)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后,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用人卓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人事关系,实行岗位聘用制度。用人单位对接收的毕业生按岗位进行管理,原则上实行人事代理,其人事档案、关系由单位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六)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同等学历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六、自谋职业和未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可将档案材料转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人事代理,并给予办理档案工资、职称评定、代收代缴社会保险、党团关系接转等相关事宜。
七、在毕业生就业办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人事纪律:严禁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尤其对学历、学位证书要认真审查和鉴定,确系假学历、学位证书的,一律予以没收,取消资格;对违反工作纪律、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批评和必要行政处分。
八、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及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人才市场作用,切实做好国家承认学历非在职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积极向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择业培训、就业指导等服务,指导和推动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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