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考委1号和考委办函32号文件精神,对法学类专业考试计划做如下调整:
一、专科层次
法律专业基础科段(专科) (专业代码:01C0301)、律师专业基础科段(专科)(专业代码:01C0302)中的“法理学(一)”(课程代码:00211)调整为“法理学”(课程代码:05677):“宪法学(一)”(课程代码:00212)调整为“宪法学”(课程代码:05679)
二、本科层次
1、法律专业本科(专业代码:01C1301)、律师专业本科(专业代码:01C1302)中的“金融法(一)”(课程代码:00256)调整为“金融法”(课程代码:05678)。
2、法律专业本科(专业代码:01C1301)中的“婚姻家庭法(一)”(课程代码:00855)调整为“婚姻家庭法” (课程代码:05680)。
3、在法律专业本科(专业代码:01C1301)选考组中增加“法律职业道德”1门课(课程代码:05562)3学分。
4、参加法律专业本科(专业代码:01C1301)学习的考生,外语(英语二、日语二、俄语二)可不考,但必须在选考组中选学不低于14学分的课程,将外语学分补足。不考外语的学生不能获得学士学位。
5、法律专业本科(专业代码:01C1301)中“专接本的规定”第1条第④款调整为: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或本科毕业生)学习法律专业本科按法律专业(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执行。
三、说明
1、以上调整学分不变,教材不变。凡已通过的课程,可以替代新调整的课程。新课程名称、代码自2006年使用。
2、非法律类专业毕业生在执行独立本科段考试计划前,已经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学习所取得的名称、学分相同的课程合格成绩(含上述调整中有替代关系的课程),可继续在独立本科段计划中使用。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转载、学生投稿,如有侵权或对本站有任何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联系邮箱(1296178999@qq.com)反馈。 未经本站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者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标签: 北京法学类专业通知 上一篇:专业考试计划和考试大纲有关规定 下一篇:江苏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