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改革及其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考试[1999]5号),对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进行改革,并提出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积极贯彻“深化‘两课’教学改革”要求,改革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自学应考者系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在培养他们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十几年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哲学、中国革命史、政治经济学)较好地贯彻和体现了这一要求,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宣部、教育部教社科[1998] 6号文件,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经过反复调查研究、论证,决定改革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新的课程设置方案参照普通高校“两课”课程设置及其基本内容,努力做好邓小平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的工作,并且结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特点,认真总结经验,规范课程设置,修订教学基本要求,使其既适合自学,又能使考生终生受益,同时注意与现在开设的公共政治课的过渡与衔接,做到结构合理,功能互补,减少重复。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一)专科和本科(基础科段)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3学分)
2.“邓小平理论概论”(3学分)
3.“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2学分)
(二)本科(本科段)和独立本科段经济类专业
“毛泽东思想概论”(2学分)
(三)本科(本科段)和独立本科段非经济类专业
1.“毛泽东思想概论”(2学分)
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3学分)
“形势与政策”课的内容列入“邓小平理论概论”课程考试大纲,并在考试中占10%的分数。每年4月份考试范围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2月末的国内外时事;每年10月份考试范围为当年3月1日至8月31日的国内外时事。
三、现设课程与改革后课程的衔接
1.专科只设“哲学”课程的专业
已取得“哲学”课程合格证书的考生须加考“邓小平理论概论”课程;未取得“哲学”课程单科合格证书的考生按照改革后的课程设置参加考试。
2.专科只设“政治经济学”课程的专业
已取得“政治经济学”课程合格证书的考生须加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课程;未取得“政治经济学”课程合格证书的考生按照改革后的课程设置参加考试。
3.专科设“哲学”、“政治经济学”课程的专业
已取得“哲学”、“政治经济学”两门课程合格证书的考生不再参加新课程的考试;只取得“哲学”课程合格证书的考生须加考“邓小平理论概论”课程;只取得 “政治经济学”课程合格证书的考生须加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课程:“哲学”和“政治经济学”都未取得课程合格证书的考生按照改革后的课程设置参加考试。
4.专科设“哲学”、“中国革命史”课程的专业
已取得“哲学”、“中国革命史”两门课程合格证书的考生不再参加新课程的考试;只取得“哲学”课程合格证书的考生须加考“邓小平理论概论”课程;只取得“中国革命史”课程合格证书的考生须加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课程:“哲学”和“中国革命史”都未取得课程合格证书的考生按照改革后的课程设置参加考试。
5.专科设“政治经济学”、“中国革命史”课程的专业
已取得“政治经济学”、“中国革命史”两门课程合格证书的考生不再参加新课程的考试;只取得“中国革命史”课程合格证书的考生须加考“邓小平理论概论” 课程;只取得“政治经济学”课程合格证书的考生须加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课程;未取得“政治经济学”和“中国革命史”课程合格证书的考生按照改革后的课程设置参加考试。
6.本科(本科段)和独立本科段的考生,参加公共政治课程考试已取得4学分,不再参加新课程的考试,没有取得4学分,按照改革后的课程设置参加考试。
四、自2000年下半年起,本市开考的所有专业均按照改革后的课程设置安排考试,现设课程不再安排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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