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考点电子总监控室暂行规定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2-01-19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化规范化考点建设,努力提高我市整体办考实力和现代化管理水平,狠抓考风考纪,维护自考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声誉。市考办决定在规范化考点建设的基础上,切实推行电子监控与人工监考相结合的“双监控”,为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电子监控的作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电子监控总控室是考点的核心部位。其监控对象为考场内所有考生及监考教师。    二、电子监控总控室工作人员由作风正派、技术过硬、业务熟练、无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的人员组成。    三、电子监控总控室人员至少配备二人,其中一名操作员,一名总监考员。考点可根据考场数适当增加人员。    四、电子监控总控室工作人员在开考15分钟内不得离开监控室。    五、电子监控总控室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携带手机进入监控室。    六、电子监控总控室的设备要随时进行检查、维护,保证正常工作。    七、电子监控总控室操作员要熟练掌握、使用电子监控设备,并不定时调整画面。    八、电子监控总控室总监考员应时刻注意考场动向,发现情况,及时向考点主任报告,并做好情况记载。    九、电子监控总控室要对考场内全过程进行录像,其录像内容必须保存一个月以上。    十、电子监控总控室的各项工作纳入电子化规范化考点验收的主要内容,工作人员应做好工作日志。    十一、电子监控总控室人员应提高警惕、注意安全、防火防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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