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发展职业教育条例》,标志着我省第一个民族自治县发展职业教育条例出台。
《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加强对城乡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协调和评估,把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和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条例》不仅规定了公办职业教育的财政拨款应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还规定在教育事业费和教育基本建设费中,应单列职业教育经费项目。
《条例》还对普通中学的学生转入职业学校就读,职业学校的学生参加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参加高等学校升学考试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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