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律(专升本段)考试计划 2030106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2-01-19

  原专业名称:06 法律(本科段)

  主考学校: 南京大学

06法律专业课程设置 2030106法律专业课程设置 
序号 课程代号 课 程 名 称 学分 序号 课程代号 课 程 名 称 学分 
1 043 中国革命史 4 1 00004 毛泽东思想概论 2 
    2 00005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 
2 301302303304 英语(二)日语俄语法语 任选一门 14 3 00015 英语(二) 14 
3 212 中国法制史 6 4 00262 法律文书写作 3 
4 213 律师公证实务 4 5 00259 公证与律师制度 3 
5 215 合同法 6 6 00230 合同法 4 
6 216 劳动法 4 7 00167 劳动法 4 
7 217 国际私法 4 8 00249 国际私法 4 
8 218 国际经济法 6 9 00246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9 219 工业产权法 4 10 00226 知识产权法 4 
10 220 环境保护法 4 11 00228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4 
11 221 公司法 4 12 99221 公司法 4 
12 214 企业法 6 13 00258 保险法 3 
13 211 国际公法 6 14 00169 房地产法 3 
    15 00855 婚姻家庭法(一) 3 
     00263 外国法制史 不考英语者的换考课程 4 
     00256 金融法(一) 4 
     00233 税法 3 
     00257 票据法 3 
 201 法理学 加考课程 6  00211 法理学(一) 加考课程 7 
203 刑法学 8 20245 刑法学 7 
225 民法学 8 00242 民法学 7 
     00243 民事诉讼法学 5 
14  毕业论文 不计学分 16 06999 毕业论文 不计学分 
学分合计  不少于72 学分合计  不少于64 

  说明:

  1、按原计划考试通过的课程,可按上表对应关系进行替代,按新计划计算学分。

  2、考生不选考外语,需另换考四门课程,但不授予学位。

  3、已通过“日语”、“俄语”、“法语”任一课程的,可替代新计划中的“英语(二)”课程。

  4、原自学考试法律专业(专科段)和法律(二)专业(专科段)通过“婚姻法”课程的考生,其“婚姻法”课程在专科段未替代过“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的,在报考本专业时,可免考“婚姻家庭法(一)”课程;若其“婚姻法”课程在专科段已替代过“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在报考本专业时,则不得免考“婚姻家庭法(一)”课程。

  5、原自学考试法律(二)专业(专科段)通过“公证律师制度”课程的考生,其“公证律师制度”课程在专科段未替代过“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在报考本专业时,可免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课程;若其“公证律师制度”课程在专科段已替代过“中国法制史”课程,在报考本专业时,则可免“公证与律师制度”课程,但需换考“中国法制史”课程。

  6、原自学考试法律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不得重复报考或申请免考已学过的课程。其中,已通过“中国法制史”、“国际法”、“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四门课程的,可免考新计划中设置的“法律文书写作”和“房地产法”两门课程。已通过“中国法制史”、“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或国际法)”三门课程的,可免考“法律文书写作”课程;通过“国际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法学(或中国法制史)”三门课程的,可免考“房地产法”课程。其他情况一律不得免考。

  报考条件:

  1、法律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2、监所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时,需加考“民事诉讼法学”课程。

  3、其他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本专业时,需加考本专业基础科段的“法理学(一)”、“刑法学”和“民法学”三门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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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江苏专升本计划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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