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地(市)、县招生考试办公室、石油局自考办、青海医学院: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10号)和全国考委[关于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当前实际情况,并与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现就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学历教育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文件精神,自2002年l0月31日起停止自学考试举办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炎推拿学及预防医学,现阶段包括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五年制)、医学检验(五年制)、授医学学士等]学历教育,不再招收新生,各级招考办也不再接收新生报名考试。有关助学单位要保证已招收的在校学生继续完成学业。
二、根据文件精神,2002年10月31日以后,自学考试可以继续举办相关医学类(指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及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专业,即目前我省开考的相关医学类的护理学本、专科专业可以继续举办,但只允许已经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在职人员报考。
三、已参加医学类专业自学考试并在2002年10月31日前取得学籍[考籍(指至少取得一门单科合格证)]的考生,允许在三年内完成学业,即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各助学单位要妥善解决好遗留问题,各级招考办在正确贯彻执行文件精神的同时要向社会和有关考生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这一工作的顺利过渡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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