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考生,按照河北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布的专业计划,参加规定课程的考试和考核,各门成绩合格,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者,由省自考委颁发毕业证书。市考试院负责初审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社会开考专业毕业生到本人最后一次考试的报名点,委托开考专业毕业生到委托部门办理毕业登记手续。上半年毕业的考生,6月11 —13日领取《毕业生鉴定表》,同时进行电子摄像,下半年12月11—13日领取《毕业生鉴定表》,同时进行电子摄像,核对单由考生签字后贴在毕业生档案袋背面,毕业档案15前日交回,社会开考专业考生直接交市考试院,委托开考专业考生交委托部门。
二、考生须携带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含军官证、士兵证)及复印件一份,准考证。
2.一寸照片一张(要求近期、免冠)。
3.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还需携带专科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在复印件背面写上准考证号。
4.课程合格证(短缺者只要能查出成绩不影响毕业)。
三、毕业审定费:专科20元,本科25元。
四、认真填写《河北省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
1.一律用黑色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整洁,使用鉴定表复印件或涂改及用消字灵修改过的鉴定表无效。
2.学历规格分为:大学专科、大学本科。
3.专业要写全称。如:“汉语言文学”不能写“中文”。
4.所有毕业生填写的准考证号必须是12位新考号。
5. 毕业生鉴定表上填写的姓名应为参加自考时使用的姓名,且与身份证一致。有曾用名的考生交表时必须携带: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丢失或正在办理身份证的考生交表时必须携带: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考生所在辖区派出所盖有户籍专用章、写有考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并贴上照片,写上无身份证原因的证明信。
6.曾用名不在户口本显示的不要填写。
7.填表日期栏,上半年写XX年六月十五日,下半年写XX年十二月十五日。
8.自我鉴定应实事求是地从自己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对自学的态度等方面进行总结。
9.思想品德鉴定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思想品德鉴定为不合格:(1)反对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祖国;(2)品质低劣、道德败坏、屡教不改;(3)劳改劳教人员在服刑或剥夺政治权利期间。
10.课程名称、成绩填写顺序应与《自考指南》所列顺序一致。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生缓期毕业或不予毕业:
1.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2.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每作弊一次推迟半年毕业,作弊3次以上(含3次)不予毕业。
3.不在规定时间进行登记者,推迟半年毕业。
4.材料不齐全者延期毕业。
六、毕业证书领取时间地点:社会开考的专业到市考试院自考科领取,委托开考的专业到委托部门领取,时间:8月上旬。
七、从2001年开始教育部实施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制度,2002年上半年加入考生图像,从该年起颁发的毕业证书未注册的,国家不予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审核备案的毕业证书,进入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档案库,供社会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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