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特对《河北省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及《河北省自学考试免考课程说明》进行修订。
第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均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免考相应的课程。
第三条 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本科段专业的应考者,按不同报考对象做如下免考规定:
1、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内容基本相同且学分上同或相差不超过1学分(相当18学时,下同)的课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可免考除英语(二)、日语(公外)、俄语(公外)以外的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内容基本相同且学分相同或相差不超过l学分的公共政治课、专业基础课和课程名称、内容、学分都相同的专业课。
第四条 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含基础科段)专业的应考者,按不同报考对象做如下免考规定:
1、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内容基本相同且学分相同或相差不超过l学分的课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内容基本相同且学分相同或相差不超过1学分的课程。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以上(含专科)应考者可
l、在我省以外地区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内容基本相同学分相同或相差不超过l学分,并经我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认证通过的课程。
2、在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不同专业中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内容基本相同且学分相同或相差不超过l学分的课程。
报考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考者,按不同报考对象做如下免考规定:
l、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并承认学历的高中(含普通高中、技校、职高)毕业生,可免考已通过的中等教育自学考试中专公共课:政治、数学和语文。
2、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并承认学历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 内容基本相同的课程。
3、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的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可免考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内容基本相同的课程。
4、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考者,可以免考:
①在我省以外地区的中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内容基本相同并经我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通过认证的课程;‘
②在我省中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不同专业中已通过的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内容基本相同的课程。
第七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以上(含专科)的下列专业毕业生及获得国家承认的有关证书者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
1、数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线性代数、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等课程。
2、外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语种对应的公共外语课:英语(一)、 日语(二外)、俄语(二外)、法语(二外)、英语(二)、日语(公外)、俄语(公外)等课程。
3、物理、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物理(工)(含实践)课程。
4、汉语言文学(中文)、文秘、新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课程。
5、哲学和政治经济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政治经济学(公共课)、政治经济学(财经类)等课程。
6、电子信息类专业毕业生及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含一级B)以上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等课程。
7、会计、统计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基础会计学、国民经济统计概论等课程。
8、经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管理学原理、对外经济管理概论等课程。
9、获得国家外语类等级考试下列证书者可免考:
①获得国家大学英(日、俄)语等级考试三级证书者可免考语种对应的公共外语课程:英语(一)、日语(二外)、俄语(二外);获得国家大学英(日、俄i语等级考试四级以上(含四级)证书者可免考语种对应的公共外语课程:英语(一)、日语(二外)、俄语(二外)、英语(二)、日语(公外)、俄语(公外)等课程;
②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PETS-2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一)课程;取得PETS-3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二)课程;
③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PETS-3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专业“听力”考试成绩;取得PETS-3级考试口试合格成绩免考英语专业“口语”考试成绩。
第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免考:
1、各类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的考查课不在免考之列。
2、未办理考籍转移手续的考生不能免考。
第九条 申请课程免考程序:
1、免考的应考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市自学考试办公室提交免考申请,并提交正本证明材料(包括:毕业证书;由原毕业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括课程名称、学分或学时、考试成绩的学籍登记表),填写《河北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报名登记表》。
2、程免考申请由市自学考试办公室依据本细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分别于每年的四月和十月的第一周将有关材料送交河北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3、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的应考者,一经查出,按《河北省自学考试违纪处罚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对循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河北省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及《河北省自学考试免考课程说明》同时废止。
(本文摘自冀考委字[2001]3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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