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毕业论文及申请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2-01-19

    为做好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本科毕业申请学士学位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第一条 申请人

    1.凡取得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实习实验成绩合格者,方具有申请撰写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资格。其资格由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确认。

    2.凡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字012号文件《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暂时规定》第三条的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其毕业论文成绩优、良者为学士学位申请人。

    第二条 申请程序

    1.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以下简称“毕业论文”)的申请每年进行两次,具体日期由《北京自学考试报》公布》。

    2.在规定的申请期间内,考生持全部证明材料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自考办”)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全部证明材料包括(1)准考证;(2)全部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3)如申请人有免考课程,应持有可免考课程的证明材料。

    3.办理登记手续时须申报本人的论文选题方向。

    论文选题方向仅是申请人对于自己专业学科某一范围的研究意向,不是定稿的论文题目。

    第三条 论文写作与答辩程序

    1.本科毕业办理申请手续后,即进入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阶段。本阶段分两部分,即(1)申请人在指导老师指导下完成毕业论文写作;(2)申请人回答答辩小组的质辩。答辩是毕业论文整体中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2.市自考办根据申请人的论文选题为其联系、指定论文指导老师(以下简称“导师”)。

    导师也可由申请人在主考院校的有关系、专业中自行联系,在征得所联系教师的同意后,报市自考办批准。所联系导师的职称不得低于讲师。

    3.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确定毕业论文题目,编制毕业论文提纲,写出毕业论文定稿。

    4.申请人对答辩小组的质疑进行答辩。答辩小组认定申请人毕业论文水平是否达到申请学士学位的标准。由导师给予成绩,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

    第四条 办理学士学位程序

    1.学士学位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格,提交本人学习成绩及申请人所属单位对申请人政治思想及工作表现作出的鉴定,到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申请学位手续。

    2.由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上述材料,经初审合格后,报送主考学校。

    3.经主考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申请人到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学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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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有关规定毕业论文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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