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券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专业机构根据投资者和筹资者认可的标准,对债券的信用评级进行独立评估。
2.发售和发行:发行总额不提前确定,在发行期限内买就卖,超过期限停止发行。大多数金融债券都采用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直配。
3.固定发行:发行总额提前确定。如果在发行日前售罄,则不能追加。发行期内不能售完的,由承销商认购。一般适用于间接承销。
4.债券现货交易: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买卖双方在短时间内进行交割和清算,即卖方交出债券,买方支付现金。
5.债券期货交易: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在未来指定日期进行交割和清算。
6.债券回购协议交易:债券买卖双方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约定在卖出后一段时间内以特定价格回购债券,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7.提前赎回率:债券发行人在债券规定的到期日前赎回债券时,投资者获得的收益率。
8.债券等价收益率:由于现金流每半年支付一次,在投资领域,人们习惯用半年到期收益率乘以2来计算年到期收益率。根据市场惯例计算的到期收益率也称为债券等价收益率。
9.汇率:又称汇率或外汇市场,是指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的比率,即另一种货币以一种货币表示的价格。
10.黄金交割点:由于黄金可以自由熔化、铸造和出口,外汇汇率的波动被控制在铸币平价上下的一定限度内,这就是黄金交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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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掉期交易:外汇交易员买入(或卖出)即期外汇,卖出(或买入)远期外汇,金额基本相同。
12.黄金市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黄金交易和金币交换的交易中心。
13.远期合约:是一种相对简单的金融衍生工具,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期以约定价格买卖约定金额的金融资产。
14.远期利率协议:双方承诺在约定期限内以一定利率借入一定数量的名义本金。
15.期货合约:交易所为期货交易制定的标准化合约。
16.期权费:期权合同的买方支付给卖方的费用,即购买期权合同的价格。
17.执行价格:期权合约执行时金融产品的价格,由期权交易双方在买卖期权时确定。
18.证券投资基金:一种利益和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模式,即投资者资金由发行基金单位集中,由基金托管人管理,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使用,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投资比例分配的间接投资模式。
19.封闭式基金:又称固定基金,是指在预定数量的基金证券发行后,资本规模在规定时间内不会增加或减少的证券投资基金。
20.开放式基金:又称可变基金,是指因投资者发行新的基金证券或赎回本金而导致基金数量和基金资金发生变化的证券投资基金。
21.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托管人,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和托管人。
22.基金持有人:投资购买和持有基金证券的个人或机构。
23.审批制度:证券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设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决定是否同意设立基金。
24.登记制度:基金发起人只需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即可通过登记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制度。
25.购买:投资者购买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6.赎回:投资者出售其基金份额并收回投资的过程。
27.利息:借款人因借款而向投资人支付的价款或报酬,也是贷款人因转让资金使用权而要求的报酬。
28.货币的时间价值:一定时期内由于投资而导致的货币升值。
29.利率:投资期间形成的利息金额与本金的比率。
30.最终价值:一个或多个期间后的现金流价值,即本金和利息之和。
31.资本市场的有效性:根据市场效率假说,资本市场的有效性是指市场根据新信息快速调整证券价格的能力。
32.投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拥有的资金的非消费用途。投资的目的是在一定时期内获得与风险成比例的适当收益和本金增值,或者只是为了维持现有财富的价值。
33.经济周期:经济活动从繁荣到萧条、从萧条到繁荣的周期性波动。
34.金融市场管理: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相关自律组织对金融市场各参与者及其融资和交易活动所作的各种规定,以及组织、协调和监督市场运行的措施和方法。
35.金融监管:金融主管部门应当对金融机构进行全面、定期的检查监督,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
36.金融管理:由金融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活动。
37.金融监管:一国金融当局根据经济金融体系稳定有效运行的客观需要和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依照法律法规对金融体系中的所有金融主体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管,以维护债权人利益,约束债务人行为,保证金融主体和金融服务的公平竞争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38.狭义的金融监管: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进行监管。
39.广义的金融监管:除了狭义的金融监管内容外,还包括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与审计、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监管等。
40.同业拆借市场:又称同业拆借市场,是金融机构为解决短期资金余缺而进行相互融资和调整的场所,是货币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41.国债市场:以国家信用为担保发行和交易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基本建设债券、增值债券和专项国债的场所。
42.大额可转让存单:简称CD,是商业银行为吸收资金而向存款人签发的存单,有一定的金额、一定的期限、约定的利率,可以流通转让。
43.证券市场监管:证券管理机构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44.注册制:所谓开放式管理原则,本质上是以美国联邦证券法为代表的发行公司财务披露制度。
45.审批制:所谓实质性管理原则,以欧洲国家公司法为代表。
46.特许经营制:又称特许经营制,以日本为代表。
47.操纵行为:组织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和信息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促使投资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策,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48.内幕交易:又称内幕交易,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员工、大股东、证券市场知情人或者市场管理人,利用其职务和地位,获取发行人未披露的、能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披露该信息的行为。
49.欺诈客户: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证券管理法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50.外汇市场管理:政府授权金融机构或其他政府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外汇收支、交易、借贷、转移和国际结算以及汇率进行监管。
51.金边债券:政府债券安全性最大,政府担保债券本息。以债券镶嵌金边命名,是政府为国家财政赤字提供融资的重要手段。
52.离岸金融市场:又称海外市场,是经营非居民之间融资业务的国际金融市场,即外国贷款人、投资者和外国融资者之间的业务。
53.票据发行便利:根据与借款人签订的协议,银行通过接收在约定期限内以循环周转形式连续发行的短期票据向借款人提供资金。票据的短期为7天,老年人可达1年,但最常见的是3个月或6个月。
54.掉期交易:交易双方在预先约定的期限内,通过中介机构实现相互交换的支付业务。
55.远期利率协议:20世纪70年代后在欧洲货币市场问世,用于帮助融资者防范提高的利率会上升、增加融资成本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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