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宪法学》简答题及答案整理(一)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5-11

自考科目中,宪法学知识点较多,需要记忆。为了更好地复习这门课,考生可以在做题的同时记忆知识点。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宪法学》简答题及答案整理(一)

1.法治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答:从法治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在宪法序言或条文中明确宣布为法治国家。

(2)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法治”一词,但其他词语或相关内容清楚地表明,宪法以法治为基本原则。

2.简述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思想。

答: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中有丰富的权力制约思想。具体来说,主要有三个方面:

(1)在揭露和批判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的同时,必须肯定资产阶级的权力制约作用。

(2)充分肯定民主共和国的地位和作用。

(3)明确提出监管的思路。

3.社会主义国家法治理论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理论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治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但由于法律具有阶级性,我们在谈论法治时必须区分宪法是哪个阶级的,绝不能抽象法治;

(2)法治必须与民主相结合,没有民主的法治不是社会主义法治;

(3)法治必须确立宪法和法律应有的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简述权力制约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

答:纵观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权力制约原则一般表述为监督原则,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规定:

(一)在人民与人民代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方面,一般规定人民代表(议员)是民主选举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可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例如,中国1982年宪法第7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控告或者举报。”

(2)关于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一般都有关于监督的规定。例如,中国1982年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靠前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法律准确有效地实施。”

作文题

1.论资产阶级“人民主权”理论的阶级局限性及其历史意义。

答:(1)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产生的人民主权理论,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资产阶级局限性。

①关于“人”的范围。虽然在启蒙学者的主观思想中,人民往往指的是全民,但正如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指出的,启蒙学者所讲的人民,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

②人民主权论是唯心主义的。因为它的论证是建立在无法验证的“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理论之上的。

③人民主权论者所说的人民主权,只涉及政治权力,不涉及更重要的社会经济领域。

(2)资产阶级学者的人民主权理论虽然有许多局限性,但不能低估它的历史意义,因为它不仅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方面起了进步作用,而且它的一些原则也远远超出了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范围:

(1)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政府的建立要经过人民的批准,政府的权力要受到人民的监督。在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中,人民是主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人。这是人民主权思想的核心。正是这个核心,使其意义超越了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范围。

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利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资产阶级革命派要求封建专制政府,在反封建斗争中发挥了强大的作用。但是资产阶级政府并不能真正为人民服务。因此,广大劳动人民可以根据人民主权理论反对它,并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过程中吸收其合理成分,从而建立真正的无产阶级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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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论权力制约原则在美、英、法的具体体现。

答: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规定来看,适用分权原则主要有三种模式:美国、英国、法国:

(1)美国是最典型的实行分权制衡原则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分权制衡关系非常明确具体。根据美国宪法,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制衡。如果国会有权要求总统制定政策进行审议,批准总统缔结的条约,并以弹劾审判取代总统;他有权推荐和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弹劾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并撤销其职务,参议院对弹劾案件有管辖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也是参议院议长;总统拥有大赦权,有权提名和任命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是总统弹劾案的审判庭庭长;根据宪法惯例,联邦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并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和无效。

(2)英国运用三权分立原则的特点是立法权优于行政权,下议院优于上议院,立法权是三权的重点,建立了以议会为核心的责任内阁制度。英国责任内阁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内阁由下议院多数党领袖组建;内阁成员对下议院负有连带责任。如果下议院不信任内阁,要么辞职,要么解散下议院。

(3)法国既吸收了总统制的特点,又借鉴了议会制的特点。通过加强总统权力,削弱议会权力,将分权制衡的中心从议会变为行政,建立了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体制。根据1958年法国宪法,总统作为仲裁人和担保人行使国家权力。有权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总理和任免其他政府成员;有权主持内阁会议,签署内阁会议最终决定的法令和命令。总统可要求议会重新审议在法定时限内最终通过的法案,议会不得拒绝;有权将所有涉及公共权力组织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复议;有权通过命令宣布议会特别会议的开始和结束。总理可向国民议会解释,政府负责内阁会议讨论和通过的政策议程或一般政策;当国民议会通过不信任法案或不同意时,总理必须向总统提交辞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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