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考学位授予条件、申请程序和不授予条件的详细说明;
学位授予条件:
1.自考通过后,取得了全部本科的证书,完成了毕业论文,论文答辩通过,被批准毕业。
二、自考三学位课程(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平均成绩应达到70分,其中每门课程成绩不低于65分。
三、非英语专业自考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必须参加本省组织的成人申请外语学士学位考试,成绩合格(学生可以在学习期间每年报名参加考试)。
四、当年12月,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毕业生,申请并授予学士学位,一般不迟于次年6月30日。
学位申请程序: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审批条件的,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向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
2.自考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档案材料(包括本科毕业生鉴定表、毕业论文原件和论文成绩单)和毕业生填写的学士学位评定表进行审核,并于3月底报送省考试院。
3.省考试院整理汇总各市申报的学士学位材料,进行初审。初试合格者将在每年4月向有权授予的考官学校推荐考生的档案材料和学士学位名册。
4.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拟申请学位的,必须持有学士学位证书和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向考官所在学校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经工作单位或相关学校和省自学办公室审核后,提交考官所在学校成人教育(自学中心)进行考试。
5.申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应向主考学校学位管理部门缴纳考试考核费,同时向主考学校缴纳一科报名费。
6.主考学校的学士学位主管部门和学习委员会将根据要求对申请人进行逐一审查。考试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考试合格者不授予补充学位。
7、考官所在学校学位办将审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省学位办备案,并抄送省自学办公室备查。
不能授予学位的情况: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受到学位和工作单位纪律、行政处分的;
2.考试期间,违纪、弄虚作假者已处理;
3.未取得报考外语专业本科学历资格证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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