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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1)陈某的损火应当由丙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民法通则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2)乙公司的保证责任性质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规定对保证责任性质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甲银行的抵押权标的为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商品房。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甲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将商品房一并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不能得到支持,因为汪某已经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
案例二:
(1)不转移。因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毁损房屋尚未过户,依法应由赵某所有,损失应由赵某承担。
(2)应该由王某承担。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李某将家具搬到毁损房屋中,是交付行为,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王某,损失应由王某承担。
(3)C 市法院具有管辖权。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
案例一:
(1)张某进入李家翻找东西时,构成盗窃罪。属于未遂状态。张某得知李某家没人,以非法占有李家财物为目的,偷偷进入李家翻找财物,构成盗窃罪。在秘密窃取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李某回来)未得逞,属于盗窃未遂。
(2)张某将李某击倒时,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刑法规定,犯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3)张某在李某家门口被抓获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预备状态。张某抢劫后,为了灭口,来到李家门口欲杀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意志外的原因(被抓获)未着手实施杀害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张某应抢劫罪、故意杀人罪(预备)数罪并罚。
案例二:
(1)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唆使丙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共犯;
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为其办理保险、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明,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虚假理赔 5 万元据为已有,构成贪污罪;
丙:放火挠车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共犯。
(2)丁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实行犯丙放火已造成具体危险,构成放火罪危险犯既遂。丁虽然未直接参与犯罪实行,但未能有效撤回已提供的帮助,不能单独成立中止,所以随丙放火罪既遂而既遂。
(3)丙、丁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放火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乙主动交持不同种罪行(贪污),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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