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 考试说明
一、考试性质
《法理学》是我校法学专业专升本入学必考的专业基础课之一。它的评价标准是 法学专业本科学生所要求能达到的水平,以此保证被录取者具有较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
二、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一)答卷方式:闭卷,笔试
(二)答题时间:120 分钟
(三)题型:判断题(10 分)、填空题(30 分)、 选择题(30 分)、案例分析题(30 分)
(四)教材选用:张文显:法理学(第五版) 高等教育 出版社 2018 年版
第二部分 考试要点
第一章 法的概念
(一)考试内容
1、法的特征,指法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包括法的国家创制 性、特殊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
2、法的本质,指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它分为三个层次:法的国家 意志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3、法的概念,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 和,其在本质上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物 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考试要求
1、了解:如何正确认识法的概念;法的物质制约性和法的相对独立性的关系;狭 义的法律;法律普遍适用性。
2、理解:法的基本特征。
3、掌握:法的现象;法的本质的三个层次;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保护社会 公共利益的关系。
第二章 法律作用和法律价值
(一)考试内容
1、法律规范作用。法律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对人的行为 产生影响,包括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保护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六个 方面。法律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包 括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两个方面。在认识法律作用时,要注意的两个方面:一 是法律作用的两重性,法律作用客观上存在着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二是法律作用的有 限性,法律作用不是无限的,而是有一个客观的限度。
2、法律价值的概念、法律价值的内在要求和法律价值体系。法律自由价值及法律 与自由的关系,法律正义价值及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法律秩序价值及法律与秩序的关 系。特别注意,法律价值是在法律历史进程中,始终受到关注的重要问题。在不同国 家、不同年代及不同学派,关于什么是法律价值概念都有各自的不同理解,但是法律作 为客体如何来满足人们的需要却是共同关注的核心问题。法律所表现出来的自由、正 义、秩序等价值都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
(二)考试要求
1、了解:法律的规范作用;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强制作用的对象;法律积极作 用和法律消极作用。
2、理解:规范作用的种类;阶级统治作用的表现;社会管理作用的表现;法律消 极作用的根源;法律消极作用的表现。
3、掌握:价值、法律价值、自由、正义、秩序的概念和内涵;法律价值的涵义;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法律的规范作用与法律的社会作用的关系;法 律秩序和社会改革的相互关系。
第三章 法律起源和发展
(一)考试内容
1、法的起源和发展的基本理论。通过对法的产生根源和动因、法的产生过程和共 同规律的学习,进一步认识到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渐进、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 法的形成标志是国家产生;权利和义务分离;诉讼和审判的出现。法的形成一般性规律 的表现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从习惯法调整到成文法调整;从法律、道德与宗教融 合到相对独立。法律与原始习惯的区别和联系。
2、法律发展的动力、发展的形式以及发展的规律,法的各种历史类型。资本主义 法和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基本特征。不同历史类型的法的本质及其历史发展规 律。
(二)考试要求
1、了解: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法发展的动力;法律量变 和法律质变。
2、理解:研究法的起源的意义;原始社会是否存在法律;原始社会为什么没有出 现法律和法律调整
3、掌握:法的起源;法的产生的一般规律;法的发展的规律;原始社会的社会规 范的内容和特征;法律与原始社会规范的区别和联系;法的产生的根源;资本主义法的 特征;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社会主义法的特征;资本主义法治原则的形成和发展。
第四章 法系的一般理论
(一)考试内容
1、法律文明。法律文明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 统,具有自身发展的逻辑规律。法律文明可分为东方法律文明与西方法律文明。在法律 文明冲突过程中,东方法律文明的大部分国家都先后转向了西方两大法系。
2、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指指配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和思维)的价值基础 和这个基础被社会化的过程和方式每个国家的法律文化都对其法治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 作用。重点: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 称。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传统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两大法3 系在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上具有相同之处,在法律特征、法律形式上具有很大的差异。 法律文化表现为客观法、法律意识或观念形态的法文化以及运转中的法。
(二)考试要求
1、了解: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
2、理解:东方法律文明与西方法律文明的差异;民法法系的渊源和形成;普通 法法系的渊源和形成;法律文化的分类。
3、掌握:文明和法律文明;法系;西方两大法系的异同;如何扬弃中国传统法 律文化;现阶段下如何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和传统中国文化的关 系。
第五章 法律移植与法的现代化
(一)考试内容
1、法律移植的实质、基本内涵、内容及其类型。
2、法律移植成功需要具备的特定条件及要素。
3、当代中国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必要性及其必须注意的基本问题。
4、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模式以及政府在不同模式中的作用。中国传统法文化与 法制现代化的冲突不可避免,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必须立足于本土资源。法制现代化虽起 步于西方,但并不等同于西方化。法的全球化会促进法制现代化实现,但各国必须坚持 求同存异的原则。
(二)考试要求
1、了解:法律移植的不同概念;法律移植成功的条件;法制现代化的目标;中国 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法律全球化的含义;对法律全球化的争论。
2、理解:不同法律移植类型各自的成因;影响法律移植效果的要素;法律移植应 当注意的相关问题;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今社会环境的冲突;传统法律文化不能彻底抛弃 的原因;法制现代化的进步性;法制现代化不等于法的西化。
3、掌握法律移植的类型;法律移植的内容;法律移植必然性和必要性的依据;法 制现代化的概念;法制现代化的类型;传统文化面对异质文化冲击时的选择模式;传统 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如何协调;法律全球化与法制现代化的关系。
第六章 依法治国理论
(一)考试内容
1、依法治国理论的核心是法治,法治是与人治和专制相对立的概念。
2、法治的基本含义,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以及依法治国理论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 义。
3、民主的含义及其与法治的关系,把握法治基本要素、基本原则以及社会主义 法治的基本要求。
4、法治的生成条件极其实现的驱动模式。
(二)考试要求
1、了解:“法治”一词的源流;法治的生成条件;法治实现的驱动模式。
2、理解: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民主制度发展的各个阶段或形态。
3、掌握:法治的含义;法制的含义;民主的含义;法治与民主的关系;社会主 义民主的内涵;法治的制度条件;法治的基本要素;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法 治的基本原则;依法治国理论的理论内涵和意义。
第七章 法律与社会现象的关系
(一)考试内容
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对法律具有决定作用,法律对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具有反作用。 不同的经济运行方式或不同的经济体制,对法律有不同的要求。统治阶级政治对法律具 有主导作用,法律对统治阶级政治具有制约作用。科学技术发展深刻影响法律的内容、 运行机制、观念和研究方法,法律对科学技术的组织管理、发展、成果的使用推广以及 负面效应的抵制和防范等具有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的政策对法律具有指 导作用,法律对党的政策具有制约作用。国家中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对法律的创制具有指 导作用,对法律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对法律的漏洞具有弥补作用;法律对占主导地位 的道德具有确认和弘扬作用。
(二)考试要求
1、了解:科学技术的含义;法律对科学技术的作用;政治的含义;政策的概念; 道德的概念;
2、理解:法律与生产力的相互关系;统治阶级的政治对法律的主导作用;当代科 学技术发展对法律的重大影响;法律对政治的制约作用。
3、掌握: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反作用经济基础;国家政策与法律的关系;社 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政策的区别;社会主导道德与法律的共同性;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和 相互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政策的相互作用
第八章 法律创制
(一)考试内容
法的创制的概念,广义和狭义的法律的创制,法的创制的特征。我国社会主义法 的创制的基本原则。法的创制的体制,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及程序。 (二)考试要求
1、了解:立法的灵活性;立法的稳定性;立法体制的概念。
2、理解:立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国家立法权的性质;如何做到在立法中 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3、掌握:法的创制概念和特征;立法程序;我国的立法体制;研究现行的立法体 制有什么重要意义。
第九章 法的要素
(一)考试内容
西方法学界关于法律要素的代表性学说: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哈特的“法律 规则说”、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说”、德沃金的“规则-原则-政策说”。法律的三 大要素,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在法律的运行过程 中,法律三种要素都发挥着各自独特的功能。
(二)考试要求
1、了解: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2、理解:法律规则的功能;法律原则的分类;法律原则的作用;权义独立规范和 权义复合规范的作用;划分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的意义。
3、掌握:法律规则三要素的相互关系;确认性规则;构成性规则;划分强行性规 则和任意性规则的意义;法律规则三要素在法律条文中的具体表现。
第十章 法的渊源
(一)考试内容
法的渊源概念以及法的渊源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受到经济、政治、法律制度以及历 史传统、道德、宗教等因素影响的各自表现。重点: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是成文法, 其中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占主导地位。习惯法只是在个别情况下经国家认可才被认为 是法的一种渊源。除香港特别行政区外,判例一般不作为法的渊源之一。法的几种分 类,主要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 法、国内法和国际法、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 统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法律汇编、法律编纂和法律清理。
(二)考试要求
1、了解:法的渊源;法的形式;法的渊源的历史发展;法的分类的标准
2、理解: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三种方式的区别;不同的法的渊源之间的相互 关系;法的分类的意义。
3、掌握: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种类及其特点;法 的一般分类和特殊分类;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律清理;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的 意义。
第十一章 法律解释
(一)考试内容
法律解释的概念及其性质。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在于立法抽象性、专门性、缺漏性。 法律解释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和客观性。法律解释的主体具有普遍性,而法律解 释的对象是法律文本。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原意解释、扩张解 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等。我国 法律解释的体制框架是由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其他解释构成的。法律推理 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法律命题的推导过程,包含形式推理技术和实质推理技术。此外, 对于法律续造也有适当的考察。
(二)考试要求
1、了解: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法律续造。
2、理解:司法解释的“立法化”问题;法律解释的意义和功能。
3、掌握:法律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的主体;法律解释的对象;法律推理;形式 推理;实质推理;法律推理的特点;几种常用的法律解释的方法;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推 理和法律续造的具体应用。
第十二章 法律体系
(一)考试内容
法律体系的概念与特征。法律体系与几个相关概念的区别以及法律体系的特征等内 容。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以及我国当代法律体系基本结构模式,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 部门的划分标准,以及我国当代主要法律部门。
(二)考试要求
1、了解: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
2、理解:公法与私法划分及其理论含义;对公私法法律体系二元结构的冲击。
3、掌握: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体系的特点和构成要素;法律部门;法 律制度;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各法律 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第十三章 法律实施
(一)考试内容
法律实施的概念、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以及法律实施与法律实效、法律效果和法律 效益四个概念的联系。执法与司法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则,执法与司法的各方面的比 较。理解守法概念的新含义与守法的基本依据。
(二)考试要求
1、了解:法律执行的特征;法治国家对于法律执行的要求。
2、理解:法律实施与法律实效、法律效果、法律效益四者间的关系。
3、掌握:法律实施的概念;影响法律实施的主要因素;法律执行;执法的基本原 则;司法的概念;司法与执法的区别;守法的概念;守法的构成要素;守法的依据;司 法实践中法律执行难的原因及相应的对策;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章 法的效力
(一)考试内容
法律效力的内涵及分类。法律效力的确认原则与方式,包括宪法至上、等级序列、 特别优于一般、后法优于前法或新法优于旧法、成文法优先、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等原 则,以及法律效力的对象、事项、时间与空间四个范围。
(二)考试要求
1、了解:人权的基本内容和层次;权力和职责的概念和关系;权力的特征。
2、理解:人权的法律保护方式;人权的体现方式;应有权利的内涵和外延。
3、掌握: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及特征;从不同角度、依照不同标准对权利和义务的 分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意义;权力和权利的区别。
第十六章 法律关系
(一)考试内容
法律关系含义及特征,法律关系的分类。法律关系是法学的基本范畴,法律关系是 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 构成的统一整体,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理解法律关系的运行必须具备一定条 件。
(二)考试要求
1、了解:法律事实的分类。
2、理解:法律关系运行的表现形式;法律关系运行的条件。
3、掌握:法律关系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关系有哪些种类以及不同 种类划分的依据;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种类;权利能力 和行为能力的联系与区别。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一)考试内容
法律责任的概念以及关于法律责任本质的不同观点。法律责任的特征和法律责任产 生的原因。违法行为的含义、构成要素、种类以及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责任的归结原 则及免责条件。法律制裁的概念及种类。
(二)考试要求
1.了解:法律责任本质的学说;关于法律制裁的理论学说;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处理案件中的运用。
2、理解:法律责任的归结含义;法律责任的功能;违法产生的外部原因和内部原 因。
3、掌握: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违法的含义和构成要素;违法行为的种类;违 约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 任的免责条件;法律制裁的概念和种类;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关系;违宪制裁的实施 机关及其职能;违宪制裁的方式。
第十八章 法律监督
(一)考试内容
法律监督是社会监督体系中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有机构成。法律监督的要素是监督 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统一和尊严的重要保证,是促进政府廉洁、反对腐败的有效手段。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 体系主要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包括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 机关监督。社会监督包括政党监督、政协监督、社团监督、舆论监督和公民监督。
(二)考试要求
1、了解:法律监督要素的构成。
2、理解:法律监督的意义。
3、掌握:法律监督的广义和狭义概念;法律监督的要素;国家监督的概念;社会 监督的概念;国家监督的种类;社会监督的种类;国家监督在法律监督体系中的重要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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