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单独招生章程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12-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的精神,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有关要规定,落实招生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学院单独招生工作,确保单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的校名全称为长沙卫生职业学院,国标代码为14358,院校代码4718,英文名称为“ChangSha Health Vocational College”。

第三条长沙卫生职业学院是一所由长沙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长沙卫生职业学院办学层次为大专,学制三年。

第五条学院位于湖南省省会长沙市,学校地址:长沙星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灰埠路87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其他院领导任组员。招生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招生就业处处长任主任。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湖南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单独招生章程及工作方案,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工作方案,编制分专业单独招生计划,牵头组织学院单独招生的宣传、考试和录取工作,开展单独招生工作的改革和研究。学院教务处负责组考、评卷和汇总成绩;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处对学院单招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八条学院成立招生监督小组,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处处长任副组长。负责监督单独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单独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学院招生办公室通讯地址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灰埠路87号

邮政编码:410100

联系电话(传真):0731-84015904、0731-84015932(传真)

学院企业QQ:800014532

学院招生网网址:http://zsw.cswszy.com

学院网址:http://www.cswszy.com

纪检监察举报电话:0731-84015953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分专业大类的单独招生计划,经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核。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2017年单独招生专业及计划

层次

专业

学制

招生计划

招生对象

计划类型

专科

药学

3年

80

文、理、对口

非定向

中药学

110

文、理、对口

非定向

药品服务与管理

55

文、理、对口

非定向

眼视光技术

80

文、理、对口

非定向

口腔医学技术

65

文、理、对口

非定向

康复治疗技术

90

文、理、对口

非定向

言语听觉康复技术

55

文、理、对口

非定向

医学美容技术

55

文、理、对口

非定向

合计

590(含艺术特长生12人)

第十一条学院招生办公室将单独招生的分专业计划通过湖南省考试招生信息港、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单独招生由学院自主命题和组织考试。命题、组考与评卷在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学院组织专家参照《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评卷规定》进行。应届普高生的笔试成绩采用湖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往届普高毕业生、对口生参加学院组织的笔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单招考试结束后以实际参考人数为基数,按相同比例确定应往届普高生、对口生和特长生的录取人数,在确定考生的专业志愿时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同一专业志愿中以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录取。普高生、对口生若出现总成绩相同,则按照“语、数、外”的顺序进行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录取。特长生若出现总成绩相同,则按照“专业统考、学业水平测试、面试”的顺序进行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录取,确定单独招生预录取名单。

第十四条单独招生考试完毕3个工作日内将统一在学院招生网zsw.cswszy.com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期间接到举报将及时核查并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学院将预录取名单报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后办理正式录取手续,新生凭我院录取通知书报到入学。

第十六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统一高考和对口招生考试与录取,不得办理转学和转换专业。

第十七条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八条单独招生的考试费收取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时间缴纳学杂费。学杂费的收取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批准的标准执行。具体学杂费标准将在长沙卫生职业学院招生网和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二十条凡通过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的考生,其学籍管理、学费、学历文凭以及享受“国家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等方面与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学生完全一致。考生在校期间经德、智、体考核合格,符合本校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由学院统一颁发长沙卫生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为了确保诚信、勤奋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学院建立了包括奖、贷、勤、助等多渠道的完善的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有提供不实信息、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在本章程之前发布的招生宣传资料如有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长沙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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