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通〔2008〕97号
关于编制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有关成人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编报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2008〕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8〕1号)精神,现就编制我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招生来源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学校应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在核定的招生计划规模内,结合学校办学条件和近年来毕业生就业情况,合理安排分专业招生计划。要切实加强专业结构调整,坚决调减或停止社会需求不足、毕业生就业困难的专业招生。
2、跨省招生计划及招生来源计划必须在核定的跨省招生规模内安排。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本科高等学校在核定的年度本科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不超过本校本科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安排有艺术类招生的本科高等学校,可以按不超过艺术类招生计划的15%予以预留,用于调节各地艺术考生生源的不平衡。高职(专科)来源计划的编制一律不得安排预留计划。
3、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本科院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人数控制在核定的本校(不含独立学院)本科招生计划的1%以内。招收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的本科学校,其招生计划不得超过同层次国家任务招生计划的0.5%。去年招有少数民族预科生的学校,其转入的人数要纳入今年下达的计划数。
4、对口招收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的学校,其招生计划一般按不超过学校核定招生规模的8%编制,少数学校需要突破限额的,应写出专题报告,经我厅批准后编制。
5、高校专业设置须按有关规定报批。未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本科、高职(专科)专业,不得安排招生计划。
6、高校国际合作办学须按有关规定审批。未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国际合作办学项目,不得安排招生计划。
7、文理兼招的专业,须按文科和理科分别编制招生计划。
8、各学校招生计划及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必须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计划的编制、上报,均在网上进行。各学校务必于4月8日前完成计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联系电话:0731-4760398、4728682、4720540(传真)。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二OO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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