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08年湖南省普通高校奖助学金的通知》(湘财教指﹝2008)10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勤俭节约,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初开始受理申请。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七条 每年9月份,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班级提出申请,填写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实行本人申请,班级评选,学校审批的原则,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各班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学习成绩排队上报学校; (二) 学生处评定组严格按照学校分配的名额对班级上报的个人申请材料进行等额评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在省教育厅规定时间前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 第九条 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和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参加校内其它奖学金的评选,但只获得荣誉称号,不再发放奖金。 第十二条 单科课程达不到优秀及受过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因各种原因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国家奖学金”。 第十三条 请全校师生员工严格监督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如发现有不公平、公正或徇私舞弊行为,及时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检举揭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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