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5-05

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知识水平、身心健康状况和创新实践能力等的综合测量和评价。其宗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先,全面发展。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质量评价的组织和要求

(一)组织实施二级学院和专科学校。各学院成立了以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估。每班成立由辅导员、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评估工作组,按照评估方法组织实施。

(二)在掌握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具体评价材料的基础上,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3)每学年进行两次综合质量评价。靠前学期在第二学期开始后两周内初步评估,最后一年一般在每学年开始后三周内评估。

(四)评估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守信,评估结果应当由每个学生确认,并向全体学生公示。

(五)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潍坊学院正式学籍,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及专科学生。评价结果是评价和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二、综合质量评价过程

评估工作分为三个步骤:班级评估、二级院校考试、学生事务部门备案。

(1)班级评估:召开班会,动员学生积极参与,班级评估小组根据每个学生的日常表现和相关证书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在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

(2)学院考试:学院审核各班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并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

(3)学生处(室)备案:公示无异议后,以学院为单位上报学生处(室)。

三、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从学业成绩、基本素质评价结果和发展素质评价结果中按一定比例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

综合素质评价得分=学业成绩*60%+基本素质评价得分*25%+发展素质评价得分*15%。

(a)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 ∑(课程考试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1.学业成绩的计算包括德育成绩,不包括体育课成绩,选修课和复习课成绩不计算。

2.延迟的课程根据考试成绩纳入本学期的评估。

(二)基本质量评价结果

基本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和身体素质,主要体现在思想政治表现、文明状况和身体素质三个方面,满分为100分。

1.思想政治表现是对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调查,主要从学生的政治表现、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法律意识、道德品质等方面来确定,最高分30分。

2.文明状况是对学生在校期间言行的调查,主要从课堂表现(是否迟到、早退、缺课、遵守课堂秩序等)来决定。),宿舍表现(是否使用非法电器,是否归队晚,是否夜间逗留,是否在外逗留以及宿舍卫生等。)等校内外各方面,最高分50分。

不符合学校要求或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表现,每次扣1 ~ 2分。因违规违纪被学校通报批评、警告处分的,按以下标准减分:受到学院通报批评的,每次减分3分;如果被学校通报批评,每次扣6分;被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每次分别减10、15、20、25分。

3.身体素质是指对学生运动依从性的调查,主要以体育课成绩或运动依从性测试成绩为依据,最高分为20分。大一大二要上体育课,大三大四要上体育达标考试成绩。

(3)发展性质量评价结果

发展质量主要包括创新创业、实践服务和公益活动、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活动等评价指标,基于学生实际参与的各种活动(包括相关的考核分数、活动证书等。),以及荣誉、奖励和成绩鉴定证书等,原来的分数是100分。每个分数不封顶,总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算。

1.在各种评价指标中,有助于提高学生某一方面能力的重要活动,根据学生参与程度(而非获奖情况)给予相应分值:参与相关科技、学习、技能、文化体育活动等,加2分/次;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无偿献血等公益活动,加3分/次。

2.鼓励学生取得劳动技术鉴定部门颁发或行业认可的各类等级证书和各类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当年每证得5分,每证只加1次。

3.鼓励学生创业,以学校确定的项目为准,项目负责人5分,项目其他主要参与者各2分。

4.学生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等各级学生组织,并承担社会工作。主管单位和部门按照“谁负责谁考核”的原则,分别进行分级管理和考核,确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成绩不超过相应机构学生总数的30%。考核优秀加4分,合格加2分。如果多个部门兼职,只记录一次最高分,不重复评分。校级学生组织主管部门的考试成绩报学生工作部(科)备案,统一认定后实施。

5.各类评价指标中取得的分数、成绩和荣誉,应当根据取得的成绩等级和质量确定。在同一个指标中,同一项按最高项加分,加分不重复。具体标准见附表。

四.解释和实施

本办法由学生处(处)负责解释,从2014-2015学年靠前学期开始实施。原《潍坊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试行)》(潍坊学院证字〔2008〕81号)同时废止。

附件

潍坊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注:1、参加各级同类型比赛的同一个人和作品,按最高分一次性授予多个奖项,不加分。

2.奖项不打分时,按二等奖授予;排名方面,靠前名授予一等奖,第二、三名授予二等奖,第四至第六名授予三等奖;如果算上金、银、铜奖,则加一、二、三等奖(特等奖可以在一等奖分数的基础上加2分)。

3.以上情况根据人数和次数打分。

(2014年6月17日修订)

来源:潍坊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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