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称号获得者。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
3.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
4.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
5.我省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以及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人员。
照顾加分条件:
1.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50分)。
2.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30分)。
3.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20分)。
4.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20分)。
5.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20分)。
6.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20分)。
7.烈士子女、烈士配偶(20分)。
8.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20分)。
9.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20分)。
10.年满25周岁(1995年12月31日前出生)以上人员(20分)。
1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10分)。
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加分不得累计。
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不含25周岁以上照顾加分)在报名确认时须交验有关原始证件及复印件、照顾加分考生登记表等,逾期不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