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师范学院颁发成人学位细则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6-25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院成人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培养更多的专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实施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88)学位字第012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院函授课程开始阶段的本科和成人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按教案规定完成课程后,经考试允许毕业,在校学习期间在公共课、专业课、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异,即毕业生文科75分以上,理科70分以上。

3.参加学院安排的学士学位论文申请答辩,成绩优秀。

4.参加省学位委员会安排的外语统考,成绩合格。

第五条颁布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具备颁发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自行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2.根据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颁布的《本科学位实施细则》,成人教育学院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然后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审。学院审核路径后,颁发学士学位和学士学位证书。

3.凡申请颁发学士学位者,均应缴纳考察费和学位证书费用。

4.学士学位颁布之日,自学院讨论通过之日起计算。

5、学士学位每年颁发一次。

第六条已毕业的成人不得再授予学位。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颁发应当严肃认真,保证质量,公平合理。如果发现学位申请人或相关单位在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应从严处理,并报学院学位鉴定委员会撤销其已颁发的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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