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成人高考函授教育学籍处理规则介绍如下。对于已经被武汉理工大学选上的学生和已经报名的考生,一定要对学籍信息有很好的了解。因为这里有很多细则,一般人是看不懂的。
学校附属单位:
经2020年第七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武汉理工大学网络教育与函授教育学生学籍处理规则》现发布实施。
附件:武汉理工大学网络教育与函授学生报名规则
武汉理工大学2020年8月29日
附加
武汉理工大学网络教育与函授教育学生身份处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校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道德、
智力、体质、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处理规则》(教育部令第41号)等。,结合武汉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和函授教育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武汉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和函授教育专升本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准入和登记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武汉理工大学选择进行网络教育和函授教育的新生,必须持学校出具的《选择通知书》到其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在指定日期办理入学登记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名者,应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向当地学习中心(函授站)请假,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报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批准,假期不得超过2周。无故请假或请假逾期,除不可抗力和其他合理原因外,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名时,校园将开始审核新生入学资格,考试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注册为学生;经审查,发现新生选拔通知书等证明材料与考生信息与其实际情况不符,可能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则的行为,录取资格将被撤销。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3个月内进行复试。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选拔程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2)所选资质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身份证明、选人通知、候选人档案是否通用。学生在复习过程中被发现有诈骗、作弊、徇私舞弊等场面的,认定复习不合格,撤销学籍;情节严重的,校园将移交相关部门查询处理。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照校园规定和要求到校
西安中心(通信站)签到并办理登记手续。无法按期注册的,暂停注册手续。如果你没有按照校园规则支付药膏,如果你不符合注册要求,你可以不注册。
未中止注册手续,2周内未注册的,按退学处理(不可抗力等合理原因除外)。
第三章学制和学习年限
第七条学制是指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各专业设置的课程所要求的必要学习时间的规定,即学生完成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和学习任务一般所需的学习年限。学生通常应该在上学期间完成学业。
网络教育,函授教育,专科到专科,学制2.5年,最长学习期限不超过7年。
第四章课程和学分
第八条职业培训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是指培养项目规则的学生所必需的理论课和实践教育环节。选修课是指培养计划中所列的课程,可以由学生结合自己的志愿和特长进行选择。
第九条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培养计划中设置的各种课程均以一定学分为准。
在学习期间,学生必须完成培养计划中的常规课程,并达到培养计划中的学分要求,才能毕业。初中学生总学分不低于85学分,初中学生总学分不低于90学分。
第五章出勤和纪律
第十条学生课程学习的主要环节包括网上学习(包括自学和点播课件)、课程实验、课程设计、面授面试(或网上直播)、网上答疑、核对、毕业设计(论文)、辩论等。学生们按照规则认真完成
融入每个环节的学习使命。
第十一条学生课程期末考试使用人脸识别与身份认证系
系统,考试全程监控。学生应遵守考场规则,诚信考试。
第十二条学生在学习期间,严格遵守校园规章制度。如有违纪、作弊等考试违规及逾期行为,一经查实,参照武汉
普通全日制学生的中专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处理,处理数据归入学籍档案。
第六章课程阅读
第十三条学生应认真了解本专业的培养计划,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合理组织学习进度,在正常学习年限内完成各环节的学习任务。
第十四条每学期结束前,应当开始下学期的选课工作。新生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本学期的选课。具体选课时间和组织以学院下发的选课通知为准。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退出或调整选课。无特殊原因不参加选课的,视为自愿放弃选课。
第十五条未选课程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学习和课程考核。学生每个学年选修课的总学分至少为15学分。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课程。
(一)学生学习了相同的学术水平和相同的课程,成绩合格;
(二)参加同级或相近课程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合格;
(3)通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成人英语学位考试,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PETS及以上、JLPT及以上的人员,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4)非计算机专业,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后,可申请免修《计算机使用基础》课程;
(5)取得本专业附近省级操作资格证书或通过相关操作资格课程考试的学生,可免考相关课程。
第十七条学生现在从事与本专业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但是
申请取消实践课程的过程审核,直接参与相关课程的最终审核。第十八条培养方案中的政治理论课、实践教育课(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以及专业规则不能申请免修的课程,不能免修。学生需如实提供免修课程相关证明,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学分不得超过专业规则总学分的30%。
第十九条所有需要平反的学生自行申请,学院立案,按照校园选课组织完成平反课程的选课和学习。
第七章课程考核和成绩记录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有考试和考察两种方式。课程考试结合学习过程的复习和期末考试,期末考试一般采用网上计算机考试封闭
卷,网上计算机考试开卷,网上计算机考试或笔试闭卷开卷结合;课程考察可以通过过程性复习与大规模作业相结合、编写研究陈述、论文、规划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课程检查分数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进行评分和记录。百分制折算成五级制:90-100,优秀;80-89,优秀;70-79,
中等;60-69,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五级制折算成百分制:优秀,95;优秀,85;中等,75;及格,65;失败,50。
百分比制折算成两级制:60-100,合格;60分以下,不合格。二级制转百分制:合格,80分;不合格,50分。
第二十二条课程评价结果由学习过程评价结果(即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课程总分=期末考试成绩×60+平时成绩×40?。通过总体评价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
第二十三课平时成绩由学生对学习过程的评论组成,如网上作业、课件点播、网上互动交流、实验操作标准化、实习日志等。
第二十四条学生平均分达到平均分的60%?,以获得本课程的考试资格。课程综合评价不及格可以申请补考。如果补考不及格,就需要重修。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课程需要复试。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可以申请延期考试。原则上,考试的延期将与课程的补考一起进行。申请延期考试的学生可以在课程考试前积累平时成绩。延期课程不及格,需要重新考试。
第二十六条未提出延期考试申请的学生、未取得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和期末考试违纪的学生不能参加补考,只能复试;
第二十七条违反规定需要复试的学生,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复试课程各环节的学习任务,取得课程正常成绩,取得考试资格后,方可参加课程期末考试。对于其他已经复试的考生来说,原课程的普通分是有用的,普通分可以在复试的时候积累。
第二十八条通过课程综合评价的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复试,复试次数不得超过2次,课程成绩按最高分记录。补考成绩合格的课程按实际成绩记录,学生统一成绩或统一学分按60分计算。
第二十九条免费课程的确定结果:
(a)根据实际结果记录已学习课程的结果;
(二)自学考试后的课程成绩,经复核后按实际成绩记录;
(3)符合英语、日语、俄语、计算机基础免试要求。
《大学英语》和《计算机基础》成绩按75分记录;
(四)取得省级工作资格证书或通过相关工作资格课程考试,经评审后,根据实际成绩或折算结果记录相关课程成绩。
第三十条课程考试成绩应当在期末考试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布。如果学生对结果有两种意见,应在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校园会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复核结果,超过规定时间不予受理复核申请。
第三十一条校园如实记录学生的学习情况。学生学业成绩7年有效。补考、复试、复试、免试成绩在成绩栏注明“补考”、“延期”、“复试”、“免试”字样。
第八章转学、专业转学和学习中心(函授站)
第三十二条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本校学习,但仍可在其他大学学习的;
(二)有特殊困难和特殊需要,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第三十三条转让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转学:向其学习中心(函授站)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校区会给要转的校区发一封咨询信,校区审批后再发一封录取通知书通知学校,让他们转出。跨省转学的,由校区向湖北省教育厅申报,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转学,转学条件认定后办理转学手续;
(2)其他学校学生申请转校:学生经转出校园批准后,向学习中心(函授站)提出转校申请,说明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接入后,提交校园专场会议讨论决定,共享学校领导签署录取通知书转入。跨省转学的,转学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与湖北省教育厅协商,根据转学条件,接受后处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学生一般在每年6月或12月申请转学。校区将按规定公布转校情况,转校完成后3个月内将转校学生名单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转学学生的转学申请一经批准,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专业调剂。
(一)因工作需要或者有自己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后能够适应工作需要,充分发挥特长和兴趣的;
(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确实无法在原专业学习,但仍可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3)由于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校园专业合并撤销,需要调整到其他专业;
(四)有一些特殊困难,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与校园有明确协议方可选聘;
(二)正在保存录取资格、暂停、保存学籍的;
(三)应当退学的;
(四)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到学习中心(函授站)。
(一)因工作单位变动,不在原省工作的;
(二)因居住地搬迁,不在原省居住的;
(3)由学生自己转学到学习中心(函授站),转学后,
经(离任)学习中心(函授站)批准后,可报学院审核,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停课复课
第三十九条学生因工作、生活需要中途休学的,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申请休学或者认为应当在校内休学的学生,经同意可以休学。完成返校手续后才能继续在校学习。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当停学
(一)因病被县级以上医院收治,需要休学休养或治疗两个月以上的;
(二)因工作需要,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三)因特殊原因,校园认为有必要停课的。
第四十一条学生通常休学一个学期。离开学校的时间包括在最长的学习年限中。由于重病或其他原因,可以陆续退学。如果一个接一个的退学,就要一个接一个的办理退学手续。辍学累计年限不得超过2年。
第四十二条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当持相关证明向学习中心(函授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按照学校注册规定应当退学的学生,不得休学。
第四十三条休学的学生,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如遇寒暑假,寒暑假前一个月),学生按规定向当地学习中心(函授站)提出复学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报学院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学业警告和辍学
第四十四条在校学生应当执行学业警告标准。学生注册为学生后,每学期都会获得低于教育计划规定的本专业最低分,校园会给予学术警告。
学习中心(函授站)负责计算出国留学学生的学分,向被给予学业警告的学生发放学业警告通知书,并报送学院备案。
第四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应当退学:
(1)未按时办理注册缴费手续(不可抗力除外);
(二)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同意,一学期不参加教育活动的;
(三)休学期满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的;
(四)因受伤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
(五)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
(6)自行申请退学。
第四十六条学生申请休学,应当向当地学习中心(函授站)提出申请,提供有关材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提交校园负责人审核。
第四十七条关于打算退学的学生,校园做出退学决定后,由学习中心(函授站)自行交给学生。不能直接送达的,应当邮寄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在校内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网站公示10天,公示期视为送达。
第四十八条已经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章XI的毕业、毕业与缺席
第四十九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应当在毕业时做出综合判断。
学生在校园规则学习年限内完成了培养方案规则的全部课程,完成了规则的实践环节,规则成绩和学分合格。除上述条件外,被提升到网络学院的学生必须参加国家机构的大学英语和计算机考试,通过考试,并被允许完成课程。校园将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允许其完成学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习年限已满,培养方案规则的教育环节和内容已完成,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已获得毕业规则分数90%以上的;
(二)学习年限已满,虽然学校已达到结业要求,但未因违纪被免除校园纪律处分的;
(三)学习期限未满,培养方案的规则教育环节和内容已完成,但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已取得90%的规则成绩的。及以上,学生申请毕业。
毕业生不再具有武汉理工大学的身份,不允许继续参加教育活动。校园不再给他们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业证书或者实学证书。未完成学业的学生不再具有武汉理工大学的身份,校园不再向其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
第五十二条学士学位的颁发按照《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颁发办法》执行。
第十三章学历证书的办理
第五十三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和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应配合校园做好学籍自查和个人信息核对工作。
第五十四条校园应当按照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系统进行学生学历电子注册,并按照教育部学位中心的要求提交学士学位授予信息并存档。毕业生应按教育部要求做好图片采集等电子报名工作。
第五十五条学生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的。在校期间,必须提供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经校内初审和湖北省教育厅审核后,提交教育部变更。
第五十六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撤销学籍,不得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学位证书;颁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当依法撤销。以欺骗、抄袭、剽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或者学位证书已经注册的,校园应当予以公布,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七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由学校自行申请,经核实后发给相应的证书。该证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章补充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武汉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2020年8月29日发文
这是武汉理工大学成人高考函授教育学生报名规则介绍。本科生毕业后可以申请学位。如果有申请意向,一开始就要做好相关准备,了解详细的申请条件。
建议修改:
武汉理工大学成人高考函授教育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成人高考函授教育课程考核处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成人高考函授教育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处理暂行办法
详细了解《武汉理工大学成人高考函授教育学生报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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