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招专升本考试法律专业民法的基本原则是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6-25

2020年统招<a href=专升本考试法律专业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title="2020年统招专升本考试法律专业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是制定、解释和适用民法的基础。

1.等价有偿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一方的财产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价值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价款,以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等值补偿的原则体现如下:

(1)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义务分配上相互对应,一方享有权利,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必须付出代价才能获得利益。

(2)权利义务的价值会计大致相等,在经济上不得有明显的不公平,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如赠与。

(三)当事人共同从事民事活动时,各方当事人应当获得相应的利益,如合伙人分享合伙利益。

(四)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按照财产价值予以赔偿。

(5)值得注意的是,等价有偿仅适用于民法中的财产关系,不适用于体现精神利益的人身关系。

2.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以公平的理念进行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公平的理念处理民事纠纷。

3.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平等原则包括以下含义:

(1)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2)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权利应得到平等保护。

4.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体现如下:

(1)法律保护当事人的最初意愿。

(2)民事活动中的意志自由。

(3)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是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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