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012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教高〔2009〕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个问题目标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如函授、业余、高中、大专等。符合本暂行办法要求的,经合肥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推荐后,可向合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习期间,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二)在学习期间,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
(三)学习期间,本单位的行政处分;
(4)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累计两门以上课程(含两门,其中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考试成绩按一门课程计算)。通过补考的;
(五)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未通过省教育厅安排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的;
(六)超过报告期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报考当年毕业)。
第五条本规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执行过程中与上级学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学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涉及国家法律的内容以国家法律为准。
第六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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