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湖南工程学院专升本《民法总论》考试大纲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5-03

湖南工程大学2021年普通专科入学考试考试大纲尚未公布。我们来看看湖南工程大学2020年专升本《民法通则》考试大纲。

一、基本要求

考生应根据本大纲的要求,初步了解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件、民事主体的类型和基本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特别是客体的类型、分类标准和意义、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内容、代理、诉讼时效和权利行使。本课程为应用型学科,要求在学习过程中能准确掌握基础理论和主要法律制度,并能初步运用民法理论知识和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对真实案件进行法律分析。

二、考试方法和时间

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90分钟。

三、试题的大致比例

名词解释:10%;填写空法题:10%;选择题:20%;真假:10%;简答:15%;案例分析题:20%;征文题:15%;试卷满分:100分。

四.考试内容和要求

靠前章民法概述

1.考试内容:1)民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2)民法的性质3)民法的标准4)民法的渊源5)民法的效力

2.考试要求:1)掌握民法的含义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2)了解民法的性质3)了解民法的标准4)掌握民法的渊源5)掌握民法的效力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1.考试内容:1)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3)民法的各种具体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禁止滥用权利、公平、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以及绿色原则

2.考试要求:1)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2)了解民法的基本功能3)掌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1.考试内容: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4)民事权利的分类5)民事权利的保护6)民事义务的分类7)民事责任的分类

2.考试要求: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2)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3)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类型4)掌握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5)掌握民事义务的概念和分类6)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分类

第四章民事主体——自然人

1.考试内容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2)自然人民事能力3)监护4)自然人住所4)失踪宣告5)死亡宣告6)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2.考试要求:1)掌握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起止,胎儿利益的保护2)掌握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关注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和具体类型。3)掌握监护的概念和目的,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义务,监护的终止。4)把握居住的概念、法律意义和类型。5)掌握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程序和效果。6)掌握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程序和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法律效力。7)了解个体工商户和

第五章法人

1.考试内容:1)法人的概念、特征、条件和分类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3)法人的机关和分支机构4)法人的设立5)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6)法人的登记7)营利性法人8)非营利性法人

2.考试要求:1)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掌握设立法人组织的条件和程序3)掌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4)了解法人机关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类型5)掌握法人变更的类型、终止的原因、法人清算的概念、类型和性质6)掌握法人登记的类型和效力7)了解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法人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1.考试内容:1)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特征和必要条件2)合伙3)其他非法人组织

2.考试要求:1)掌握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特征和必要条件2)掌握合伙的概念和类型3)掌握普通合伙的概念、特征、成立、财产、合伙事务的执行、损益分配和债务承担。4)掌握合伙企业的进入和退出5)了解特殊普通合伙6)掌握有限合伙的概念、特征、成立、执行有限合伙事务、有限合伙的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和特殊规定7)掌握有限合伙人的进入和退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化、有限合伙的解散和转化8)掌握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9)了解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

1.考试内容:1)物体的概念和特征2)物体的分类3)其他物体

2.考试要求:1)掌握客体的概念和特征2)掌握客体的具体类型、分类标准和法律意义3)了解其他客体包括证券、智力成果等客体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1.审查内容:1)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3)意思表示4)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5)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6)无效的民事行为7)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8)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2.考试要求:1)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分类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3)掌握意义表达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意义表达的分类,意义与表达的不一致性。意思表示不自由及其解释4)掌握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条件5)掌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条件和期限的要求6)掌握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类型、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类型、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类型、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的后果)

第九章代理

1.考试内容: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2)代理的分类3)代理行为4)代理权的发生5)代理权的行使6)禁止代理权的滥用7)代理权的消灭8)无权代理9)表见代理

2.考试要求:1)掌握代理的概念、特点和适用范围;2)了解代理和类似概念的区别;3)掌握代理的分类和分类标准;(四)掌握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代理权行使的原则、代理权滥用的主要类型及其消除的原因。5)掌握无权代理的类型、效力和责任6)掌握表见代理的要件、类型和效力

第十章诉讼时效

1.审查内容:1)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功能和类别2)诉讼时效的效力、适用范围、期限和分类3)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4)预定期限5)期限

2.考试要求:1)掌握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2)掌握诉讼时效的分类3)掌握开始、中止、中断、延长4)掌握诉讼时效与预定期间的区别5)掌握期限的确定和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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