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工商学院(原兰州财经大学陇桥学院)2021专升本民法总论考试大纲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5-03

兰州财经大学龙桥学院2021年普通高考

民法综合考试大纲

一、考试的目的

考生应根据本大纲的要求,初步了解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件、民事主体的类型和基本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特别是客体的类型、分类标准和意义、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内容、代理、诉讼时效和权利行使。考察学生准确掌握基本理论和主要法律制度的能力,运用民法和我国民法典的理论知识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

二、考试内容

靠前章民法概述

(1)知识点:1、民法的概念和民法调整的对象;2.民法的性质;3.民法本位;4.民法的起源;5.民法效力。

(2)考试要求:

1.掌握民法的含义,掌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2.了解民法的性质;

3.了解民法的标准;

4.把握民法渊源;

5.把握民法的效力。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1)知识点:1、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3.民法的各种具体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禁止滥用权利、公平、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绿色原则。

(2)考试要求:

1.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2.了解民法的基本功能;

3.掌握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1)知识点: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4.民事权利分类;5.保护公民权利;6.民事义务分类;7.民事责任的分类。

(2)考试要求:

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3.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类型;

4.掌握公民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5.掌握民事义务的概念和分类;

6.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和分类。

第四章民事主体——自然人

(1)知识点: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3.监护;4.自然人住所;4.宣告失踪;5.宣告死亡;6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2)考试要求:

1.掌握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起止,胎儿利益的保护;

2.掌握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我国民法典中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及具体类型;

3.掌握监护的概念和目的、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义务和监护的终止;

4.掌握住宅的概念、法律意义和类型;

5.掌握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程序和效果;

6.掌握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程序和效力,以及宣告死亡的撤销和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法律效力;

7.了解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

第五章法人

(1)知识点:1、法人的概念、特征、条件和分类;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3.法人机关和法人分支机构;4.法人设立;5.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6.法人登记;7.营利性法人;8.非营利法人。

(2)考试要求:

1 .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2.掌握设立法人组织的条件和程序;

3.掌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4.了解法人机关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类型;

5.掌握法人变更的类型、法人终止的原因、法人清算的概念和类型、清算期间法人的性质;

6.掌握法人登记的种类和效力;

7.了解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概念。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1)知识点:1、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特征和必备要素;2.伙伴关系;3.其他非法人组织。

(2)考试要求:

1.掌握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特征和必要条件;

2.掌握合伙的概念和类型;

3.掌握普通合伙的概念、特征、设立、财产、合伙事务的执行、损益分配和债务承担;

4.掌握合伙企业的入伙和退伙;

5.了解特殊普通合伙;

6.掌握有限合伙事务的概念、特征、设立、实施、有限合伙的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和特殊规定;

7.掌握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化,有限合伙的解散和转化;

8.掌握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9.了解其他非公司组织的概念。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

(1)知识点:1、事物的概念和特征;2.物体分类;3.其他对象。

(2)考试要求:

1.掌握对象的概念和特征;

2.掌握分类对象的具体类型、分类标准和法律意义;

3.了解其他对象包括证券、智力成果等对象。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1)知识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3.意向表达;4.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5.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6.无效民事行为;7.可以变更和撤销的民事行为;8.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2)考试要求:

1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分类;

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3.掌握意义表达的概念和要素,意义表达的分类,意义与表达的不一致性,意义表达的自由,意义表达的解释;

4.掌握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条件;

5.把握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和期限要求;

6.掌握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类型、可撤销民事行为类型、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类型、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的后果)

第九章代理

(1)知识点: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2.代理人的分类;3.演技行为;4.代理权的发生;5.代理权的行使;6.禁止滥用代理权利;7.代理权的消灭;8.未经授权的代理;9.表见代理。

(2)考试要求:

1.掌握代理的概念、特征和适用范围;

2.了解代理和类似概念的区别;

3.掌握代理商的分类和分类标准;

4.掌握代理权发生的原因、代理权行使的原则、代理权滥用的主要类型和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5.掌握无权代理的类型、效力和责任;

6.掌握表见代理的要素、类型和效力。

第十章诉讼时效

(1)知识点:1、处方制度的概念、功能和类型;2.诉讼时效的效力、适用范围、期限和分类;3.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4.计划期间;5.持续时间。

(2)考试要求:

1.掌握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2.掌握诉讼时效的分类;

3.掌握计数、暂停、中断和延长;

4.把握诉讼时效与预定期间的区别;

5.掌握工期的确定和计算方法。

三、试题的难度

比较容易的题50%左右,中等难度的题30%左右,难的题20%左右。

四.解释

试卷满分20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

动词 (verb的缩写)书目

参考教材:王黎明。《民法通则》(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8月出版。



湖南专升本最新资料领取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转载、学生投稿,如有侵权或对本站有任何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联系邮箱(1296178999@qq.com)反馈。 未经本站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者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标签: 专升本甘肃专升本专升本考试大纲

上一篇:2021山西省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英语考试说明(试行)                  下一篇:2021山西省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大学语文考试说明(试行)

湖南3+2 统招专升本

一键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