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四川警察学院普通专升本《刑事法学》考试大纲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5-03

刑法靠前部分

描述:指定教材:《刑法》,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刑法概论

靠前章是刑法概述

刑法概念:记住刑法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般理论)。理解广义和狭义刑法的范围。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狭义刑法指刑法典;广义刑法包括单一刑法、附属刑法和刑法典。

刑法性质:认识刑法的本质属性是刑法的阶级性。

刑法的创制与完善:了解刑法的创制过程和两部刑法典的制定,就知道刑法有九部修正案。

刑法的基本任务:了解刑法靠前条、第二条的规定。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我们知道刑法的体系是:章、章、节、。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文章、段落、项目?把握刑法解释的类型和效果。重点是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第二章刑法基本原则

要求熟悉刑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把握我国刑法规定的三个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主要把握这一原则的概念和基本内容。理解这一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刑法适用人人平等原则:主要理解概念和三层含义。定罪、量刑和执行方面的平等。

罪刑相适应原则:把握该原则的内容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立法体现。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及其刑事责任相适应。定罪量刑与行为人的主客观罪过相适应,包括行为人的责任年龄、责任能力、是初犯、偶犯还是累犯、累犯、犯罪后的表现;客观性包括行为人行为的性质、手段和后果,在监狱中的表现,犯罪后是否追回损失,积极配合司法机关。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空刑法的相互效力:相互效力的概念空各国的处理原则。我国刑法中空之间的效力原则及其体现。普遍管辖权原则,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适用普遍管辖权原则的方法是起诉或引用。普遍管辖权原则是对前三项基本原则的补充。普遍管辖权原则涉及双重审判问题。如果一个人在我国境外犯罪,可以适用中国刑法。《刑法》第十条规定,虽在外国审判,仍将依照本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受刑法处罚的,法律可以免除或者减轻。

刑法的时间效力:把握宽严相济的原则及其含义,注意案件问题的适用,简单理解他人。

第四章是犯罪的概念和构成

犯罪概念:简单理解三种犯罪概念的定义。把握我国刑法中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尤其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构成:把握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第五章犯罪客体

掌握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犯罪客体的类型:要求了解和理解三类客体及其功能和意义。物与物的区别与联系。

第六章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观要件,掌握其概念。认识犯罪客观方面的三个要件包括(1)危害行为,(2)危害结果,(3)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有害行为:有害行为的概念、特征和方法,掌握不作为的必要条件。注:道德义务不能作为不作为义务的来源。结合具体犯罪,可以掌握哪些是纯粹的不作为,哪些是不纯粹的不作为。

危害结果的概念。危险结果的类型和状态。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刑事因果关系的认定、刑事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与区别。犯罪时间、地点、方法(客观选择要件):知道其对于定罪的意义和良性意义。

第七章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概述:了解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必要条件,了解特殊主体的概念及其在鉴定中的应用。

刑事责任年龄:侧重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和处罚,了解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承担刑事责任的八种犯罪行为,罪名要求背诵。注意跨越法定年龄的犯罪认定。年龄的计算标准和时间参考。

精神障碍:掌握“正常人”、“完全精神病人”、“相对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规定。其中间歇性精神病根据犯罪状态确定,病理性醉酒根据精神病治疗。《刑法》第18条规定(应当注意,也可以注意)。精神疾病的衡量标准有两种:心理标准(无法识别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和医疗标准(患有精神疾病)。

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犯罪的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行为时有精神疾病,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属于限制行为能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他人丧失能力。醉酒: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精神病)。生理醉酒犯罪,法律应承担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没有刑事责任,但为了报复社会的例外。聋哑人、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责任能力:概念与划分。

单位犯罪主体:单位犯罪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如盗窃,不存在单位犯罪。主要把握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把握单位犯罪的必要条件。

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简单理解概念,了解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侧重于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是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

犯罪目的和动机是犯罪的选择要素。

犯罪故意:要掌握其概念和类型,刑法第14条要求熟悉;要求掌握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概念和区别。把握间接故意的情况。建议以间接故意犯罪的形式,由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没有造成损害的,不构成犯罪。

过失犯罪:《刑法》第十五条要求熟悉和理解过度自信与间接故意的比较;可以有效区分和适用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度自信和过失。掌握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注意:疏忽和过度自信的概念和区别。注意事故和过失的区别。

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目的和动机的概念,是一种主观选择,犯罪

动机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刑法中的误区:要求把握好每一个误区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法律上的误解一般不影响刑事责任,但事实上的误解可能影响刑事责任。对行为人事实的错误认识发生在犯罪构成要件内,不影响刑事责任。如果超出了犯罪构成要件的范围,就会影响刑事责任。事实上的错误:1)对象认知上的错误。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定罪。2)对对象的错误理解。包括对同类对象的误解和对不同类对象的误解;同类误会,如试图杀死张三,最后杀死李四,认定故意杀人按最终形态既遂;不同种类的认知错误,比如成年后误杀猪,都是故意杀人未遂。如果把人杀成猪,是主观罪过,是应该预见但没有预见的成就过失犯罪。没有罪,就当是意外。3)理解手段上的错误。用无效毒药杀人,按犯罪未遂处理。

第九章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概念与成立条件:要求掌握概念,侧重于成立条件;无不当防卫权:掌握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记住相应罪名;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了解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掌握处罚原则。

紧急避险:主要把握概念,了解构成条件,注意选择和案例中的运用,知道以下限制条件: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避险的合法利益(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把握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以及过度避险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不适用于在岗位和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员。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制止形式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掌握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建议犯罪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而不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中的停止形态。犯罪的停止形态是犯罪的一种终结状态,不存在从一种停止形态过渡到另一种停止形态的问题。

犯罪既遂的概念、标准和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既遂的表现形式:要求掌握三种形态(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

犯罪预备:要求掌握概念、处罚原则(熟悉刑法第二十二条)和特点。可以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故意的披露(关键是是否存在预备行为)、预备行为和实施行为。

犯罪未遂:把握犯罪未遂的概念(《刑法》第二十三条靠前款),理解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称谓,把握犯罪未遂的分类方法依据,把握预备犯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理解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犯罪中止:把握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刑法》第二十四条靠前款),重点把握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熟悉刑事中止的分类,尤其是放弃重复侵权的定性问题。把握犯罪中止的处罚(《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要求在具体案件中有效区分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区别点:1、发生的不同阶段;2.停止的不同原因。

第二章XI共同犯罪

掌握刑法第25、26、27、28、29条。共同犯罪概述:重点掌握共同犯罪的概念(其中对“两人以上”的理解要注意主体的资格)。

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重在理解和适用。共同故意是构成共犯的必要条件,交通事故(车主、承包人、单位主管、乘客)是法律上的例外。注意不构成共犯的情形:1)共同过失;2)一方有意,另一方无意帮助;3)故意内容不一致;4)同时犯;5)过度执行;6)间接正犯。7)事件发生后(完成后),不得有包庇、窝藏共犯。

共同犯罪的形态:掌握共同犯罪形态的分类,理解每种分类的含义。理解和把握犯罪集团的概念(《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其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侧重主犯、共犯、胁迫共犯、教唆犯的概念和处罚原则,注意主犯应从重处罚的规定缺失。掌握主犯类型;掌握成立教唆犯的必要条件。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必须是主犯,但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比如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可能只有一个首要分子,不存在共犯问题。附随共犯:附随共犯仅限于被胁迫共同犯罪的人,不包括被诱骗共同犯罪的人。在教唆犯中,如果总则和分则重合,则总则中的教唆犯将被排除适用,直接按照分则定罪量刑,如煽动分裂罪,不存在教唆犯问题。共同犯罪中,制止犯罪的形式取决于所有行为人的行为,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如果有人想阻止,必须有效防止其他人犯罪。

第十二章:几种犯罪的形式

理解实体犯罪的概念,掌握三种类型。连续犯罪:掌握概念、典型犯罪、构成特征、知道处罚(一罪处罚)。一般来说,犯罪行为既遂,再次加入不构成共同犯罪,但继续犯罪是例外,如拐卖妇女等。想象竞合:主要是掌握概念和惩罚。想象竞合不同于法律竞合。加重结果犯:主要把握概念和处罚(本节最后一句)。结果加重犯是合法的。比如强奸致自杀不构成结果加重犯,属于加重情节。

理解处置罪的概念和三种类型。连续犯:掌握概念和处罚,简单理解构成特征的标题句。考点是时效问题,责任年龄问题,重法轻法问题。涉案犯罪:掌握概念和刑罚,简单理解构成特征的标题句。把握牵连犯和连续犯的区别。吸收罪犯:简单理解。吸收犯罪的形式及吸收犯罪与牵连犯的区别:吸收犯罪是同一犯罪的犯罪,牵连犯是不同犯罪的犯罪。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理解本章,不要求。

第十四章刑法概述

理解本章,不要求。

第十五章处罚制度和种类

刑罚体系:我国刑法分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要求通过法律规定掌握各种刑罚的概念、刑期、折抵羁押、最高刑,知道管制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死刑是主刑中的重点。死刑:全面控制。认真把握死刑的限制性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治疗死缓要注意关键词和知识点的理解和运用。掌握死刑适用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死刑缓期执行后的三种处理方式(结合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掌握罚金的执行方式和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适用范围和对象;期限、计算和执行权限。

第十六章处罚自由裁量权

掌握刑罚裁量的概念和原则以及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累犯:掌握累犯的概念、类型、条件,假释或缓刑后的累犯是否构成累犯。累犯的刑事责任要求知道:1)重刑,2)不得假释。(结合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

自首:自首的概念、类型和成立条件。结合法律规定,重点研究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件,重点研究一般自首。要求了解和掌握自首的认定和被自首人的刑事责任:熟悉《刑法》第六十七条靠前款。

立功:主要有两个问题:(1)立功的种类和形式;(2)立功犯罪的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掌握数罪并罚的概念和原则。关键要求是掌握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重点是适用。(注意刑法修正案八中期限的变更)

缓刑:侧重一般缓刑,不看战争缓刑。一般缓刑主要掌握缓刑适用条件、依法缓刑考验期限(刑法修正案八)、缓刑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掌握减刑的概念,减刑的适用条件,减刑的程序,减刑后刑期的计算。重点是极限条件。(刑法修正案8)

假释:着眼于假释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明知有累犯等不适用假释的情形,

把握刑法修正案8关于假释的规定。

第十九章处罚的取消

了解刑罚消除的概念和原因。重点掌握刑法对追诉时效的规定和理解。

下一部刑法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要求掌握纵火、断水、爆炸、投掷危险物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毁坏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等概念和犯罪构成。要特别注意相关犯罪的区别。

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

要求掌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刑讯逼供等概念和犯罪构成。要特别注意相关犯罪的区别。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

要求掌握抢劫、盗窃、诈骗、抢劫、侵占罪、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别注意认定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第二部分刑事诉讼法

注:指定教材: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刑事诉讼法主编陈光忠。

靠前部分概述

靠前章是绪论

要求了解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依据,了解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意义。本章重点介绍了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属性、刑事诉讼法的渊源以及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内容。

第二章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

需要了解国外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掌握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刑事诉讼专门机关

掌握刑事诉讼中专门机构的类型及其各自在诉讼中的作用。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

熟悉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和权利。

第五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要求从四个思路来复习:一、某个原理的意义是什么;第二,这个原则的意义是什么;我们为什么要坚持这个原则;第三,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是什么;第四,如何贯彻这一原则。

第六章管辖权

理解管辖概念,确定管辖原则;立案管辖的重点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以及实施立案管辖应注意的问题;司法管辖的重点是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特别管辖的法律规定,要熟悉几个特殊案件的司法管辖。

第七章回避

我们应该掌握这样的问题。一、必须回避的人员范围;第二个问题是回避的原因;第三个问题是回避的程序。其中有几个问题。靠前,谁有权申请回避;顺序

二、退出后,谁来决定退出;第三,提出回避的时间;四、当事人对驳回撤诉决定有哪些救济途径?

第八章国防和机构

审查重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靠前,辩护人的范围;第二,防卫的类型包括正当防卫、委托防卫和指定防卫。必须注意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的关系,指定辩护是委托辩护的例外。第三,辩护人的职责和任务。第四,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在研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时,要注意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权利与其他人不同,哪些权利只有律师有而其他人没有。掌握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九章证据制度的一般理论

本章主要把握证据的概念和特征,注重如何理解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同时需要掌握三个问题: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这三者是相互联系的,证明对象解决了需要证据证明的问题;谁来证明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解决的是证明完成的程度。关于举证责任,掌握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关于证明标准,掌握什么证据才是真正充分的,证据确实充分是肯定案件事实的结论,而不是否定案件事实的结论。为了熟悉如何把握不同案件之间的证明标准,我们应该学会使用这些理论来识别一些问题。

第十章证据规则

本章对规则进行理解,重点是关联性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二章XI证据的类型和分类

侧重于证据类型,特别是新刑事诉讼程序下的证据类型和证据分类。

第十二章强制措施

需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该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和条件;第二,每一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都要特别注意,对于某些强制措施,审批机关和执行机关是分开的,还要注意掌握特殊种类的强制措施,对于某些特殊种类的犯罪嫌疑人,比如人大代表、外国、无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审批,需要严格规定审批权限。总之,强制措施的审批权限、适用权限、执行权限要重点掌握,公安机关可以取得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但执行人是公安机关。三、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期限;第四,每项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包括如何申报、使用什么法律程序、如何实施、实施过程中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第十三章附带民事诉讼

研究本章,要掌握三个问题:一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二是要把握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尤其是那些例外;第三个问题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理程序。

第十四章期限和服务

在学习中,我主要掌握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法定期间,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期间规定;二是如何计算周期;三是期间的延长和重新计算;第四,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拖延追偿。

第十五章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

主要把握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二部分:理论探讨

第十六章立案

本章有几个问题:一是立案材料来源(立案依据),指控、检举、揭发,罪犯的自首,司法机关的主动发现;二、立案有两个条件,一是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二是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立案程序:受理、审查决定、处理、不立案监督机制。需要注意的是,备案材料的接受不受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十七章调查

围绕几个问题:一是法律规定的各种侦查行为的诉讼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

二、侦查终结的概念、条件和处理;三、补充侦查的类型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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