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精讲: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5-02

乐贞作为国内知名的职业资格考试在线教育学习平台,特别安排了,对于准备参加成人高考的学生来说。民法: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这个知识点往年考的概率很大,拿出来给大家分析一下,希望能给同学们带来帮助。

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制度。

(一)申报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必须有该自然人下落不明2年的事实。所谓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消息的情况。下落不明的起始时间,从自然人的音频消失后的次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时算起。

(二)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既是宣告失踪的条件之一,也是宣告失踪程序的开始。人民法院遵循,不要告诉和忽视,原则上,不能主动申报失踪人员为失踪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意见》第二十四条,有权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债务人和合伙人。

③必须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宣告。根据民事诉讼法靠前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失踪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员的通知。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失踪人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裁定终结审理。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踪判决的,失踪的自然人是失踪人。

(2)宣告失踪的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原民事权利仍然继续享有,民事义务仍然要承担。建立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之一是建立失踪人员财产管理制度。宣告失踪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失踪人员的财产得到管理。《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靠前款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朋友管理。代管有争议的,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不能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为代管。,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员财产保管人,应当本着保护失踪人员财产的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财产保管人。《人民总意见》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失踪人员财产义务的履行。《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由保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其他费用,,是指代管财产所需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管理费等必要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意见》第三十二条,失踪期间,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2.宣布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在自然人下落不明一定时间后,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即从自然人下落不明到法定期限内推定其死亡。宣告失踪制度的目的不同于宣告死亡。前者旨在解决失踪人员的财产管理问题,后者侧重于保护被宣告死亡人员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必须有自然人在一定时期内下落不明的事实。一般情况下,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必须下落不明至少4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起4年,下落的计算时间从自然人消息消失后的次日起计算;因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靠前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事故下落不明申请宣告死亡,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无法生存的,不受两年期限的限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台湾省或者国外不能获得正常通信联系的,不得以失踪宣告死亡。

(二)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既是宣告死亡的条件之一,也是宣告死亡程序的开始。有权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但是,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不受上述命令的限制。

③必须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立即发布公告,寻找失踪人员。公告期为1年。因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部门证明自然人无法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后仍不能确定失踪人是否仍然活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对于被宣告死亡的人,宣告日期为其死亡日期。《人民总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要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是,利害关系人仅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部分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或者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应当宣告死亡。

(2)宣告死亡的效力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同等效力,即自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之日起,被宣告死亡的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消灭;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他的个人合法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由于宣告死亡是法律推定,客观上有可能被宣告死亡的人没有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日期与自然死亡的日期不一致。这就涉及到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对此,《人民通信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果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与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因被宣告死亡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是,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造成的法律后果相冲突的,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3)死亡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知道自己没有死亡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其死亡宣告。根据《人民日报》第3"/至第4.0条,撤销死亡宣告具有以下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不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死亡宣告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配偶再婚的,保护现婚姻关系;配偶再婚后离婚或者再婚后死亡的,婚姻关系不视为自行恢复。

(二)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被宣告死亡的人仅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应当不予许可,但经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三)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返还财产和孳息外,还应当赔偿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有关损失。

④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人有权要求返还财产。原件已被第三方合法取得的,第三方不得返还。但是,依照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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