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易错题分析: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1-05-02

在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学生经常会在一些问题上出错。以下乐贞,小编选取一些关于经济法的容易出错的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原标题内容】以下选项中,属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甲、甲、乙约定,如果甲的儿子考上军校,甲就把房子租给乙。

B.王与李约定,如果王按时支付货款给李,李不会去法院起诉王

C.张和赵同意,如果赵明年结婚,张将把他的房子卖给赵

D、C、D约定,如果C的儿子回国,C就把钢琴卖给D。

[正确答案] ACD

【回答分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决定行为发生或消灭效力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乙项中,王和李不能约定限制其合法权利。

【扩展标题】中级会计标题:有条件有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区别

分析:附条件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发生或效力终止的依据。

有期限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达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者终止的依据。

两者的区别:

1、附期是必然事实。法律行为所附的期限可以是确定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但都必须发生。例如、它将在北京奥运会时生效。就是附上一个期限,因为这个期限肯定会来;

2.条件性不一定是必然的事实。这个事实能否发生还不确定。例如、试用期后加薪,是有条件的,因为这个人能完成,试用期,不确定,可能他走在中间,所以这是条件,不是期限。注意这个区别。

做题的时候,要看这个期限是不是必然的。如果是不可避免的,那就附有期限,否则就附有条件。条件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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