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2024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已公布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4-06-20

为做好我校 2024 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 根据《教育部关 于印发<2024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 〔2023〕2 号 文件精神和 2024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考研提分攻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复试比例一般不低于 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组织复试。

第三条 初试成绩单科、总分 符合我校进入复试基本成绩要 求,且达到报考学院研究院公布的复试分数线的考生, 可参加报考专业的复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管理、检查和监督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各学院研究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并对本单位复试录取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三章 复试形式及内容

第六条 复试形式为现场复试。复试内容一般包括专业笔试、面试、外国语测试和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四部分。

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审计、 项目管理等五个专业学位类专业,还需在复试中进行思想政治理论测试。

第七条 专业笔试、面试、外国语测试和思想政治理论测试实行 量化打分, 各项成绩满分均为 100 分,按比例折算后计入考生的复试 成绩。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不进行量化打分, 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

第八条 专业笔试考试形式为闭卷,满分为 100 分,考试时间为 120 分钟。笔试科目详见《西南财经大学 2024 年硕士研究生专业目录》中“备注及复试笔试科目 ”栏。

第九条 面试主要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

第十条 外国语测试形式为听说能力测试。

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素质与品德考核,考查考生的现实表现, 包 括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 遵纪守法、 诚实守信等方面。 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二条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形式为笔试,加试时间 3 小时, 每科满分 100 分,难易程度原则上与本科教学大纲要求一致。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章 复试组织

第十三条 制定并公布复试录取细则。各学院研究院 根据学 校复试录取办法,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的特点, 制定复试录取工作细则,并于复试前对外公布。

复试细则中须包括分专业招生计划、复试比例、成绩计算方式、录取规则、资格审核要求、复试流程等。

第十四条 遴选复试工作人员。各学院研究院要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

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当年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考试的教师,不得参与复试工作。

第十五条 培训复试工作人员。各学院研究院要对所有参与 复试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强化政策意识、保密意识和责任意识,认 真履行复试有关规章制度和相应职责,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工作程序、 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要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作用, 明确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成立复试小组。各学院研究院按照学科、专业, 结合复试考生人数,成立复试小组。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 5 人,其中专业课教师不少于 3 名。

第十七条 复试试题命制。各学院研究院参照学校自命题管 理相关规定, 开展命题工作,切实落实试题安全保密职责, 确保命题质量。

第十八条 通知考生做好复试准备。各学院研究院 根据复试名单提前告知考生复试时间、地点、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资格审核。考生应在报到时向报考单位提交资格审核 材料, 各学院研究院 应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及我校招生章程 的要求, 安排有经验的专职工作人员对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对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不予复试。

第五章 录 取

第二十条 综合成绩由初试部分和复试部分构成,满分为 100 分。

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一初试满分为 500 分的专业:

初试成绩÷5×70%复试成绩×30%。

二初试满分为 300 分的专业:

初试成绩÷3×70%复试成绩×30%。

复试成绩中,专业笔试、面试、外国语测试和思想政治理论测 试各部分所占权重由各学院研究院自行确定, 并在其复试细则中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研究院 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 按照考生的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各类专项计划考生单独考试、援藏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 干人才计划 ”、“退役大学生士兵 ”专项计划等 和符合免初试攻读硕 士研究生资格条件的人员在部队荣立二等功,招生计划单列, 不参与统考考生排序,在其对应计划范围内择优录取。

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参与统考考生排序。

第二十二条 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小数点后两位,录取初 试总成绩较高的考生,若初试总成绩仍相同, 按复试学院研究院复试录取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复试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不予录取:

一复试成绩未达到 60 分的,不予录取。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三同等学力加试科目成绩未达到 60 分的, 不予录取。

四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录取。

第六章 纪律监督和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考生应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 确保提交材料真 实有效, 禁止以任何方式发布、泄露与考试相关的内容。对在复试过 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 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 办法》 教育部令第 33 号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 办法》 教育部令第 36 号 等规定严肃处理, 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

第二十五条 复试录取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学院研究院加强试前试中试后监管,确保复试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复试录取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研究院 应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咨询,受理申诉。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调剂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 由相关学院研究院制订调剂工作办法并公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 复试笔试考场使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复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十条 实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学校按照要求, 公布考生进入复试基本成绩要求、复试分数线、复试名单、复试录取办法、复试结果等信息。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名单如 有变动, 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 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 10 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拟录取的考生体检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 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 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 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学〔2003〕3 号要求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如遇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生效,原有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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