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处分(研究生处分影响毕业吗)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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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读研究生受处分需要找本人谈话吗

需要的。根据纪律处分条例,在读研究生受处分是应该在处分决定给予本人前要和其谈话,了解其想法,听其申诉。具体可以参照本学校的管理规定,根据所在的学校和所受处分的不同会有差别。

清华研究生为何被处分呢?

清华大学发布公告,对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期间,违纪的11名研究生进行了处分公告。这些学生中,有8名博士生、2名硕士生和1名在职硕士。他们的违纪行为包括:无故离校5天(不记法定节假日)、婚外情、殴打恋爱对象、学术不端、偷窥异性入厕、殴打工作人员、盗账号改成绩等等。校方对违纪研究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处罚,最轻为警告,最重为开除学籍。

其中,软件学院2013级的在职硕士研究生尹某,在2016年2月到6月期间,多次以清华大学计算机系毕业生身份在全国诸多中学进行宣讲。事实上,软件学院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并非同一专业,二者同为清华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下设的系。计算机系研究生是“工学硕士”文凭,而所有软件学院毕业生是“工程硕士”文凭。

此外,尹某还以清华大学校友总会工作人员的身份,给某中学发放“XX清华大学校友会”的铭牌,并私自购买、使用了清华大学旗帜。他在对外宣传的材料中,自称“清华大学毕业生、清华大学老师、清华大学校友会IT分会副会长”。

校方认为,尹某的行为损坏了学校的名誉,造成了较大的不良影响,给予他留校察看的处分,察看期为2016年11月23日到2017年11月22日。

法学院2014级的硕士研究生韩某,在2016年9月28日盗用了学校某办公室教师的校园网账号。随后,他冒用同年级同学的名义,捏造法学院老师违反教学秩序、违规修改学生成绩等事实,向校、院领导信箱发送举报信。韩某还企图阻止他的室友们进行成绩复议,并对室友和同学进行打击报复。清华大学根据校方相关规定,开除了韩某的学籍。

36岁的彭某是教育研究院2014级的博士研究生。今年6月7日,他在首都机场丢失了手机。随即,彭某向机场派出所报案,并谎称自己是清华大学校办的工作人员,手机里有国家机密材料。首都机场派出所按涉密案件对此事进行了处理。后来经核查,彭某所言不实。清华大学认为,彭某的行为损害了学校的声誉,对他进行了严重警告的处分。

某2013级男性博士研究生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期间,在婚外与他人交往造成不良影响。该生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并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校规校纪,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某2014级男性外籍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多次殴打与其有恋爱关系的女性,侵犯他人隐私,用言语威胁、恐吓他人。该生的行为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造成较严重影响,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为一年。

与上述案例类似,某2016级男性硕士研究生于2017年4月在宿舍内容留异性过夜,并殴打该异性。该生的行为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扰乱了宿舍管理秩序,给学校声誉造成较大影响,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为一年。

另有某2016级男性博士研究生于2017年6月1日在人文社科图书馆一女卫生间进行偷窥,造成不良影响。该生的行为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被给予记过处分。

此次被通报处分的对象包括8名博士研究生、2名硕士研究生以及1名在职硕士研究生,上述学生分别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等处分。

研究生受处分会停发补助吗

不同院校的规定不同,大部分院校对此管得比较严,研究生受处分会停发补助。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或不再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一)超过规定基本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二)新生入学时未按要求将相关人事档案转入本校的研究生,不得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研究生在读期间因故将相关人事档案转出本校后,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四)恶意欠缴学费的研究生,其欠费期间不享受国家助学金。

简介

因学籍异动(休学、复学等)、处分到期、学费未按时缴纳等情况需申请正常发放助学金的研究生,需填写《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助学金补发、续发申请表》,学院核查档案在校情况,学院党委副书记审核后签署意见(学院盖章),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将学生个人申请表、学院异动汇总表统一收齐交至学校学工部。

研究生期间处分有什么影响

影响工作。在研究生期间受到处分会计入个人档案,影响研究生的工作前途。研究生是高等教育的一种学历,也是中国学历教育的最后一个阶段,分为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两种类型。

研究生受开除学籍处分后,应在处分正式下达之日起多长时间限期离校

如果开除学籍有问题,可以申诉的。处分没有问题,在通知的期限内离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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